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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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提高天津市河北区中心小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126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费〔2012〕505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发改价费〔2012505

 

 

关于提高天津市河北区中心小学

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北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调整天津市河北区中心小学学费标准的请示》(河北发改报[2012]4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费[2006]17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2012年招收新生起,河北区中心小学收费标准调整为:学费每生每学年10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000元;原在校生仍按照学费每生每学年9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800元执行。学校为学生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不得擅自变更学费标准,违者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查处。

三、河北区发改委(物价局)每年将上学年学校执行学费标准的实际收费情况报市发改委(物价局),并按照规定实施成本监审。

四、接此文件后,请通知河北区中心小学到你委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并请你委做好对该校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上述规定自2012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河北区中心小学学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7]139号)即行废止。

 

 

 

 

                        二О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收费  标准  批复

  抄送:市教委,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523日印

  打字:王金玲    校对:黄                    (共印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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