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费[2012]437号
关于提高天津市求真高级中学
学费标准的批复
河北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调整天津市求真高级中学学费标准的请示》(河北发改报[2012]3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费[2006]17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2012年招收新生起,求真高级中学学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原在校生学费标准仍按照每生每学年6000元执行。该校住宿费标准仍为每生每学年800元,学校为学生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不得擅自变更学费标准,违者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查处。
三、河北区发改委(物价局)每年将上学年学校执行学费标准的实际收费情况报市发改委,并按照规定实施成本监审。
四、接此文件后,请通知求真高级中学到你委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并请你委做好对该校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上述规定自2012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求真高级中学学杂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0]353号)即行废止。
二Ο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