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津发改价管〔2012〕667号
![]() |
关于我市居民生活用电
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结合本市实际,在充分听取听证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梯电价的电量分档及价格水平。城乡居民用户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第一档,月用电量不超过220度,电价每度0.49元,不提价;第二档,月用电量221-400度,电价每度0.54元,提价0.05元;第三档,月用电量超过400度,电价每度0.79元,提价0.30元。具体执行价格见附件。
二、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及方式。市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实行阶梯电价。
综合考虑季节性差异等因素,居民阶梯电价按照年度周期(当年7月至次年6月)执行。即:每户居民全年用电量不超过2640度,电价每度0.49元;全年用电量2641-4800度,电价每度0.54元;全年用电量超过4800度,电价每度0.79元。对居民用电发生新装、过户、合表改造等变更情况,按照当年剩余月份的电量基数总和执行阶梯电价。
三、对困难群体的免费电量政策。对城乡“低保户”(含特困)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月给予15度免费用电基数,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由市电力公司将免费电量的资金交给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发放到户。
四、按照国家规定,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合表居民用户电价为每度0.51元,提价0.02元;非居民用户电价为每度0.515元,提价0.025元。
五、依据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对已采用电采暖的居民用户,凭供热部门出具的证明,采暖期用电按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每度0.51元执行;非采暖期按居民阶梯电价执行。
六、对人口较多的居民用户,拟通过分线分表计量、适当增加第一档电量或其他方式酌情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加快电表改造。各级电网企业要加快居民合表“一户一表”改造和智能表更换,加快智能采集系统、计量计价软件研发进度,为全面推行阶梯电价创造条件。对居民用户的电表改造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努力做好便民服务工作。电网企业要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切实把向社会承诺的各项供电服务措施落实到位,及时解决居民反映的用电问题,确保居民用电安全稳定。
九、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巡查和监测,对价格违法问题,及时检查,及时处理,严厉打击电力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十、市电力公司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一、上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用电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天津市居民电价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能源 电力 价格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价格举报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6月28日印
打字:王金玲 校对:王东泉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