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发改价检〔2016〕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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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101号)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统一部署,市、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由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负责查处。
检查以同级检查为主、下查一级与联合检查为辅的方式开展。具体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调研及培训(6月15日至6月30日)。通过汇总分析药品价格监测、价格举报、媒体反映信息,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企业、协会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收集违法线索,确定专项检查的重点和目标,开展药品价格政策和检查技能培训。市、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根据前期调研情况,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7月1日至8月31日)。根据前期调研发现的问题,对发现违法线索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进行检查;结合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原料药、血液制品、中药饮片及其他药品品种,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10%。
第三阶段,对医疗机构、采购平台等进行检查(9月1日至10月31日)。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我市范围内三级甲等医院、市级药品采购平台进行随机抽查,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对本辖区内其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以及行业协会进行随机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20%。
二、检查的时间和范围
专项检查从6月15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检查范围为2015年6月以来的价格行为。检查对象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原料药及药品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药品采购机构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具体工作方案另发)。
三、检查的重点
检查重点应放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原料药、药品品种,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原料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行业协会组织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二)原料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原料药、药品的行为;
(三)社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医疗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药品零差率、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五)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出厂(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六)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的行为;
(七)其它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的行为。
四、检查的工作要求
此次检查应借鉴多年来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的有益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结合药品价格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综合采用多种方式方法,严格依法行政,严格廉洁执法,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一)强化社会监督。加大对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宣传力度,及时对外公布查处案件,充分利用12358价格监管平台,鼓励社会共同参与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切实保持举报系统畅通,快速办理举报案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组织提醒告诫。召开药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宣传价格法律法规,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相关协会等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共性、普遍性问题,要重点进行提醒告诫,要求相关企业、医疗机构等引以为戒。
(三)加大执法力度。要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的行为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四)严肃检查纪律。加强检查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依法履行职责,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向检查对象发放廉洁执法情况反馈单。严肃纪律,严格程序,注重证据,依法开展工作。
(五)深入调查研究。要把专项检查和调查研究相结合,深入研究药品价格改革一年来价格运行情况,尤其要关注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市场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运行情况,分析价格违法行为特点趋势,对如何建立药品价格行为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促进政策完善和改革深化。
(六)做好检查总结。专项检查期间,各级价检部门要注意收集整理价格违法典型案例,总结归纳检查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请区县价检部门将药品价格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告和相关统计报表于2016年11月15日以前报送天津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联系人:李萌,电话:022-23288636,传真:022-23288677)
附件:1.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统计表(按违法主体)
2.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统计表(按违法行为种类)
2016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按违法主体)
填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项目 |
检查单位数 |
查出案件数 |
已处理案件数 |
经济制裁金额(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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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金额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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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1) |
(2) |
(3) |
(4) |
(5) |
(6) |
(7)=(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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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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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品流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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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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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零售药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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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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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购平台、采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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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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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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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第(4)、(5)(6)、(7)栏填写处罚决定书上的数字。
填表人: 核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按违法行为种类)
填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违法行为 |
查处案件数 |
已处理案件数 |
经济制裁金额(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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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金额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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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1) |
(2) |
(3) |
(4) |
(5) |
(6)=(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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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成、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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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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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价格欺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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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执行药品零差率、加价率政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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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出厂(零售)价格销售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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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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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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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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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第(3)、(4)、(5)、(6)栏填写处罚决定书上的数字。
填表人: 核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抄送:市卫生计生委、天津医药集团。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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