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发改价认〔2015〕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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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天津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
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的规定,全市价格认证机构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工作,不再受理车物损失民事赔偿价格鉴定评估业务。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津价认[2013]24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201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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