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费〔2015〕773号
关于市第四中心医院等
医疗机构机动车停车计时收费标准的复函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批准四中心医院等医疗机构机动车计时停车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务函[2015]300号)收悉。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3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鉴于市第四中心医院和市儿童医院(北辰院址)院内配置计时停车设备,具备计时存车收费条件,同意机动车存车计时收费。计时存车收费标准采取分时段计费的办法,小型客车,6时至20时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1元。为体现医院公益性的特点,对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车辆实行免费存车,超过半小时至1小时以内(含1小时)收费2元,超过1小时后,每半小时加收1元,依此类推。20时至6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0.5 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
大型客车,每天6时至20时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2元。20时至6时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军车停放实行免费。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2015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