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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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国家收储内地棉花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142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商贸〔2008〕797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发改商贸〔2008797

关于国家收储内地棉花的通知

有关棉花加工企业:

近日,为了稳定棉花市场,保护棉农利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下2008年度国家储备棉临时收储计划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2904号)。现将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数量和方式

本次临时收储2008年度生产的棉花数量100万吨,主要收储新疆棉,适当收储部分内地产棉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开设专场收储。为稳定市场棉价,本次临时收储的棉花实行按规定价格成交,暂不采取竞价方式。交储方限定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具体负责国家储备棉收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价格

标准级(328)棉花以每吨12600元作为送至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货场的交货价。其他等级棉花的收储价格按照3%的品级差率、1%的长度差率计算。有关交易规则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质量要求

(一)本次收储的棉花为2008年度生产的并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锯齿细绒棉,品级要求为1至4级,长度要求为 28毫米 以上(含 28毫米 ),马克隆值要求为A级、B级和C级C2档。加工时在线回潮率应不超过8.0%(新疆棉)和8.5%(内地棉),异性纤维含量低于L档(含L档)。

(二)棉花包装及组批要求。1、棉花包装要符合棉花包装国家标准(GB6975-2007),其中棉包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I型棉包要求;棉包标志须符合逐包检验的棉包标志要求,每个棉包必须附有棉包条码;棉包必须使用新包布,且无污染和炸包。2、每次交售数量新疆不少于80包、内地不少于40包为一批。3、每批棉包必须是相同品级。

(三)供货方要严格按照上述质量标准和包装组批要求提供货源,并提供完整、清晰的原验公证检验证书,做到货证同行。凡在入库环节经纤维机构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棉花不能入储,由供货方自行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律由供货方承担。

四、质量检验及验收

(一)此次收储的均是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棉花,不再进行品级检验,收储时由纤维机构确认是否符合收储质量标准和包装组批要求,对符合要求的棉包重新称重并按净重结算。

(二)中储棉公司可对入库棉花进行抽查,如对质量有异议可向中纤局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为便于中储棉公司抽查棉花质量,供货方应将棉包加工时留样及条码随货同行,如果没有留样可以通过开包方式取样。

(三)中纤局负责组织相关承检机构,按规定要求完成入库公证检验工作,要做到棉花随申报随检验,加快检验进度,确保结算效率。

(四)中纤局在进行公证检验现场检验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反馈给中储棉公司和供货方。

五、货款及结算

(一)资金来源。收储棉花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安排储备棉贷款解决,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总行营业部”)统一发放信用贷款。实行统贷统还,按入储成本向总行营业部申请储备贷款,包括收储基准价及各项费用。总行营业部依据有关政策,将贷款发放到位。

(二)结算方式。在供货方将棉花运到指定仓库并经初验后,符合报验条件的预付80%的货款,待公证检验结束后,按公证检验结果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为支持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棉花按净重结算,净重结算价格在相应等级棉花公定结算价基础上每吨加400元。入库经称重并验收无异议后,付全款。

(三)费用标准。收储棉花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按财政部的有关标准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中储棉公司要认真组织好此次收储工作,掌握好收储节奏,落实各项具体政策。中纤局要及时组织公证检验工作。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要确保交易工作顺利进行。铁路部门要加强调度,合理安排运输计划,确保收储计划及时完成。各产棉区发展改革委要做好收储棉花的组织协调和配合工作,保证收储工作顺利实施。

根据以上《通知》精神,为了做好我市棉花加工企业参与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的交售工作,我们还收集了有关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收储的程序、培训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附后供参考,请具备条件的棉花加工企业抓住这次机遇,积极争取参加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的交售工作。

附:一、进入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程序(入市程序)

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2008年11月举办交易员培训班的通知

三、内地前两批收储库点与联系人

                       

 

 

                                二ОО八年十 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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