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发改社会〔2019〕435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和“一制三化”改革部署,提高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效率和透明度,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的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创新工作思路,发挥部门合力,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医积极性。
指导原则是:
——流程规范透明。与医疗机构准入管理改革相协调,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优化审批工作程序。
——审批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营造良好准入环境。
——工作衔接顺畅。强化跨部门审批工作衔接,促进各项政策相互衔接、落地管用,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提高审批效率。
——服务便捷高效。加强审批信息公开,提高服务意识,建立评估机制,让社会办医的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二、适用范围和审批权限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内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工商登记、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消防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等方面审批许可工作。社会办医审批部门的权限是:
(一)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市卫生健康委和各区行政审批局负责。
市卫生健康委、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滨海新区区域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下列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审批:
1.三级医院;
2.疗养院;
3.医学检验实验室、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
4.急救中心(站)。
各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辖区内下列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审批:
1.二级及以下医院;
2.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
3.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
4.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健康体检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二)环境影响评价由各区行政审批局负责。
(三)工商登记、消防验收、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
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
(一)基本流程框架
1.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框架包括:工商登记,设置医疗机构许可(不含二级及以下医院,下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消防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并联审批三个阶段。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框架包括: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消防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并联审批,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三个阶段。
3.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在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消防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并联审批两个阶段审批内容及要求相同。
(二)审批流程主要内容
1.工商登记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工商登记,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各区行政审批局接收营利性社会办医机构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市场监管所接收管辖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应符合工商登记主体注册类型相关要求,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设立事项有关规程规定。
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和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收申请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作出准予决定,并签发《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和营业执照。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签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2.设置医疗机构许可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行业准入管理相关规定,对申请举办三级医院和急救中心(站)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设置许可。
市卫生健康委应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人提交材料6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对坐落于滨海新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设置许可。
其他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不需要办理设置审批。市卫生健康委和各区行政审批局应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准入政策咨询,告知拟建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选址注意事项。
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消防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并联审批
该阶段包括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消防验收,环境影响评价三项内容,纳入并联审批管理。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市卫生健康委或各区行政审批局按审批权限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市卫生健康委或各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公示无异议,专家评审通过或经整改通过的,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不含专家评审的特殊环节)办结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2)消防验收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对医疗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对于建设单位已完成全部工程质量验收,并按规划、消防、人防许可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组织联合验收。
(3)环境影响评价
各区行政审批局按审批权限进行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各区行政审批局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时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对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前,登录网上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在线备案。
4.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市民政局、各区行政审批局负责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工作。申请登记时需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加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专用章)。市民政局、各区行政审批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相关要求
1.涉及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事项的各相关市级部门,应制定本部门审批事项申请书示范文本,并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开。
2.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事项实行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电子化办理,各相关市级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各区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统一接收申请,即时进行形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全但申请人可出具信用承诺,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立即受理,由各相关市级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各区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申请材料不齐全且申请人无法做出信用承诺,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各相关市级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各区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各相关市级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各区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确认接收申请后,应立即转交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并联审批。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并按审批时限提出处理意见;工作中要以企业和群众办事“少跑腿”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务服务窗口和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的作用,从受理申请到形成办理结果全过程只需一次上门或零上门。
四、进一步简化优化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条件
(一)做好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备案
市发展改革委和各区行政审批局要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03号),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一律取消。
(二)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各相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时,对卫生健康部门规定实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均不以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作为前置条件。
(三)实施医疗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各区行政审批局进行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过程中,对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对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20张床位以下的除外)进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对20张床位以下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四)简化部分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医疗机构设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可以不对其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五)实行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
特定区域凡已开展“多评合一”的,各相关部门不再对区域内100张床位以下的具体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五、加强跨部门审批过程的工作衔接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做好相关联审批事项之间的工作衔接,避免审批互为前置、反复跑腿的现象,降低社会办医的审批成本和政策风险。对有关选址、划拨用地等审批过程,落实以下要求:
(一)选址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与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主管部门加强配合,做好选址相关政策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据政策规定,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各相关部门要依托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各区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就医疗机构选址合规性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有关部门要对依法受限用于举办特定医疗机构、开展特定医疗服务的地点和场所尽早作风险提示,咨询意见作为医疗机构选择经营场所的参考,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的,任何部门不得对暂不改作医疗服务相关规划用途的现有房屋设施用于举办医疗机构加以限制。
(二)划拨用地
对社会力量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因尚不能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的,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相关政策。
市民政局或各区行政审批局对除经营场所外的相关资质作初步审查后,可依申请批准成立筹备中心,其业务范围限于统筹开展医疗机构前期筹备工作,不得开展具体诊疗业务。筹备中心具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成立全部规定条件后,再到对应审批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将市民政局或各区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筹备中心的意见作为参考依据,按法定程序受理划拨用地申请。
上述批准成立筹备中心的意见作为申请划拨用地的参考依据使用,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具备全部规定条件后再依法完成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由此延长的审批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考核。
六、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一)公开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
为提升政策服务水平,市发展改革会同相关部门梳理汇总现有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审批相关规定,形成《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事项清单指南》(简称“清单指南”,详见附件),便于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人理解、掌握和查询。市卫生健康委、各区行政审批局应在各级政务服务办事服务窗口及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公开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和“清单指南”。市卫生健康委要定期汇总和公开我市对三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规划预留空间、发展支持政策、审批改革措施、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信息,提供社会办医综合指南服务。其他部门要公开本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清单。市市场监管委要向社会公开关于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工商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信息,提供开放查询。
(二)加强综合审批服务
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务服务部门窗口作用和综合协调功能,提供“一站式”提供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办事、征求意见、政策咨询等服务,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对社会办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留痕管理、对办事群众进行回访,主动接受监督,主动改进工作。
(三)实施信用承诺制度
参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和办事服务的各相关部门应依法全面推行承诺审批制度,确定承诺事项、明确承诺要件,制定标准化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按照“你承诺、我审批,你不兑现、我就撤销”的原则,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人不存在失信记录和未履行被执行人义务的,在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向行政机构作出承诺之日起60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承诺后,行政机构即可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证件、证书和批文。信用承诺书及其执行情况纳入社会办医疗机构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四)持续优化审批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将持续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作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按年度对全市和各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听取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者等各方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审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
附件: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事项清单指南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应急管理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政务服务办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