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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津发改城镇〔201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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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三改一化”
改革试点支持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市“三改一化”改革试点,促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发展,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经第二十五次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全市“三改一化”改革试点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全市“三改一化”改革试点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市农委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全市“三改一化”改革试点
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市“三改一化”改革试点,促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发展,率先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集体经济进行股份制改革相关财税支持政策
1、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2、对为“三改一化”试点村办理相关手续收取的印花税,区县财政按实际缴纳收入给予补助。
3、对资产评估、司法公证、补缴资本验资以及汽车的过户费和评估费等市场行为的收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可以由区县、街镇财政分担。
4、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公司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我市制定的民营企业和万企转型升级的相关政策。
5、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公司整合相关资源,组建物业管理公司、劳务公司、综合性服务公司等,按照公司法规范运营,健全管理机制,主动承接各经济功能区、示范镇社区等公共物业的管理,主动承担区域内环卫、园林绿化养护任务等适合村级经济参与的项目。街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时,优先购买此类企业服务。
6、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公司,区县人民政府要在示范工业园区的土地资源上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按市政府相关产业政策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扶持,优先发展其项目。
7、支持、引导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物业经济,对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投资建设厂房、商贸设施、商务楼宇、科技楼宇等物业项目,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每个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只享受一次补助。
8、在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中,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9、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行使所有权。
二、村民农转非后享受的相关福利待遇政策
10、试点街镇村民办理“农转非”后,依然享受本区、镇两级针对农民的相关优惠政策。
11、对现享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试点街镇村民,转为非农户籍后,给予4年的计划生育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仍享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和奖励扶助政策。
12、村民转为非农业户籍后,在社会保险、教育、就业保障、社会福利、参军、优抚安置等方面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13、农村低保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家庭享受城市救助标准,所增加的救助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和区县按比例承担。对农村五保供养人员,政策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过渡期后,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意见》(津民发〔2014〕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建立试点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为“农转非”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劳动就业信息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给予培训费补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后,新的经济实体要优先安排“农转非”人员就业,小城镇的物业管理、清洁、绿化、公共设施管理等岗位,要优先面向本地“农转非”人员。
三、村委会改居委会后的相关支持政策
15、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后,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3〕30号)精神,明确居委会的任务、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办公经费保障及成员待遇,创建文明祥和的生活社区。
16、原村“两委”成员的安置要按照《天津市“三改一化”试点工作村“两委”成员过渡期安置暂行办法》(津民发〔2014〕23号)精神落实,确保村“两委”成员得到妥善安置。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涉及区级财政承担的扶持政策,相关区县需要制定细则,同时细化农转非村民的长期待遇保障,提出养老、医疗、就业、参军、入学等各项福利政策的对接办法,让农民转非更安心,转后更放心。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