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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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148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检〔2018〕73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印发《天津市清理现行排除限制

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印发了《关于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2091号)。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研究制订了《天津市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天津市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商务委

201812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

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4号)明确了在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同时,要求有序清理存量政策。为做好我市存量政策清理工作,突出清理重点,明确清理要求,把握清理节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我市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一、清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现行政策措施组织清理。一是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起草的,以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二是以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承办部门负责清理。三是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四是以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清理。

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

    各单位要对照《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4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重点包括:

   (一)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三)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四)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五)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六)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三、清理步骤

    清理分五个阶段推进:

   (一)自查梳理阶段:2018 3 月之前,各单位根据清理的标准和重点,对单位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

   (二)审核排查阶段:2018 4 月之前,各单位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对本单位梳理出的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审核排查,对部分模糊不清、不易判断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废止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研究,形成初步处理结论。

   (三)公开清废阶段:2018 5 月之前,各单位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其中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以及符合例外规定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总结汇报阶段:2018 6 月中旬之前,各单位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就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除和调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形成书面报告并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汇总我市清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于2018716日前将全市清理结果报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五)督促检查阶段:2018 10 月之前,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对各区、各部门清理完成工作进行督查,对清理不到位的进行纠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区清理完成工作的督查,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清理要求

   (一)层层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工作协作和督促指导,推进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照时限完成清理工作。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清理重点和要求,统一政策标准,把握政策界限,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社会监督。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推进清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效参与的清理工作局面。

   (三)加强反垄断执法。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要在清理期间加大执法力度,查处并公开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形成执法威慑力,推动政策制定机关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对违反《反垄断法》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要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发出执法建议函,督促政策制定机关纠正相关政策措施。

   (四)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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