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
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要求,为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决定,在全市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天津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
联系方式:市发展改革委法规处
联系电话:23142014(传真)
附件:天津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市营商环境办公室
2019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部署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要求,为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营商环境办公室会同各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市级部门”)在全市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为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抓落实、查问题、出成效”原则,深入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促进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
二、整治范围
各市级部门以及相应区级业务部门,牵头制定的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三、整治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针对以下问题: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各市级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组织本部门和相应区级业务部门,突出工作重点,围绕上述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不属于本次专项整治重点的其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执法。
四、整治方式
1.法规文件清理。各市级部门组织本部门和相应区级业务部门,对牵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对违反竞争中性原则、限制或者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妨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制度规定,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市人大、市(区)政府修订或废止。在此基础上,按照《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要求,对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投标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布。
2.随机抽查。各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组织本部门和相应区级业务部门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开展事中事后随机抽查,抽查项目数量由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20%。各部门可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业招投标管理平台等,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进行全面筛查,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纠正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应区级业务部门应当对随机抽查记录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3.重点核查。各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应区级业务部门应进一步畅通招投标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对涉及本次整治内容的投诉举报进行重点核查。同时,针对本次专项整治开展线索征集,市发展改革委、各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专项整治线索征集电子邮箱等渠道,并明确负责处室、联系人、联系电话。对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的征集线索,由各市级部门统一归集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工作职责,统一分配至各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的线索,各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或相应区级业务部门进行重点核查。各市级部门应持续加强征集线索工作制度建设,逐步完善线索转交转办以及对下级单位督办机制。
五、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开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12月15日结束。
1.动员部署阶段(文件印发日至9月25日)。各市级部门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的决策部署。建立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营商环境办分管领导同志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环境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通信管理局组成。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营商环境办,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9月2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各市级部门根据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安排,并分别安排1名联席会议成员和征集线索联络人(附件4),9月25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2.清理检查阶段(9月26日至10月25日)。各市级部门组织本部门和相应区级业务部门抓紧完成牵头制定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工作。各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组织本部门和相应区级业务部门对相关招投标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各市级部门10月25日前将清理结果(并填写附件1)和抽查核查阶段性总结(并填写附件2)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各市级部门情况后,10月31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市级部门2019年年底前应组织本部门和相应区级业务部门,完成牵头制定的法规文件修订和废止工作。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对工作部署不力、社会反映强烈、整治效果不明显,特别是不按期报送材料或者报送“零报告”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地方政府严肃问责。
3.总结巩固阶段(10月26日至年底)。各市级部门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对国家层面的意见建议等),连同组织本部门和相应区级业务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的情况(附件2、3),于12月9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在汇总各单位工作总结的基础上,于12月15日前将全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工作要求
1.抓紧部署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时间紧,任务重。各市级部门要强化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各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此次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应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职责,要抓住各项工作时间节点,重点工作责任到人,整治任务落实到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做好充分准备,积极配合各市级部门,提供好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协助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2.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各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应区级业务部门对随机抽查、重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尚未截止投标的项目,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投标人内容的,责令及时改正,取消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对已截止投标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改正;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也应严肃指出违法情形,责令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严肃处理。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将报请相应主管部门,进行严肃问责。
3.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各市级部门应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各项制度,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应注重广泛听取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不同所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4.抓好相关工作宣传。各市级部门应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彰显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坚定决心,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通过多种渠道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进一步加强行业警示教育,增强相关市场主体招投标法治意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附件:1.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2.专项整治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情况统计表
3.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
4.联席会议成员和征集线索联络员报名表
附件1
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类别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制定单位(如属于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请填写牵头起草单位) |
清理意见(1.拟修订2.拟废止3.拟提请市人大修订或废止4.拟提请市政府修订或废止) |
修订、废止理由(需列明法规文件中具体问题条款内容) |
修订、废止工作计划完成时间(应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具体到月) |
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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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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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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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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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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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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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策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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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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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各市级部门10月25日前完成本部门以及下级业务部门清理工作,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
附件2
专项整治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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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通信领域 |
房建市政领域 |
交通领域 |
水利领域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领域 |
其他领域 |
备注 |
纳入整治范围的招标项目总数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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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项目数量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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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比例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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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发现问题的项目数量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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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相关投诉举报数量 |
市级: 区级: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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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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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关于法规文件问题的线索数量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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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关于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数量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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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核查项目数量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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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核查发现问题的项目数量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市级: 区级: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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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各市级部门于10月25日前完成市级阶段性情况统计,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2.各市级部门12月9日前完成市区两级情况统计,连同总结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
附件3
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行业领域 |
招标项目名称和代码 |
招标人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公告发布平台 |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抽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类型 |
抽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具体情况 |
处理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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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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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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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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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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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此表由各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汇总填写,12月9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2.“抽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类型”一栏,对照《实施方案》列举的整治内容填写序号,同时在“抽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具体情况”一栏中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具体描述,并在“处理情况”一栏填写具体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 |
附件4
联席会议成员和征集线索联络员报名表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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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议成员 |
征集线索联络员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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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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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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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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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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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
|
|
电子邮箱 |
|
|
备 注 |
本表请于9月25日前传真至市发展改革委法规处23142014(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