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在河北省境内实施引滦水源保护工程启动以来,在我市和唐山市、承德市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良好效果,引滦水源地水质明显改善。为进一步科学合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把精准扶贫和引滦水源地水污染防治更好结合,根据唐山、承德两市现实需求,我市将对部分处于国家级贫困县,并直接关系到天津引滦水质安全,且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困难但又急需建设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以最大程度上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助推项目早建成、早见效。经市有关部门同意,我委对2011年制定的《天津市在河北省境内实施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执行。
附件:天津市在河北省境内实施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2018年10月8日
(联系人:王志强; 联系电话:23142134)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在河北省境内实施引滦水源保护工程
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版)
为科学合理安排“天津市在河北省境内实施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唐山、承德两市现实需求,特修订《天津市在河北省境内实施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会谈纪要”制定,并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细化和补充。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专项资金的安排,以及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1.引滦水源总磷、总氮防治效果明显的项目。
2.重点支持取消网箱养鱼、河道综合治理、水源涵养,以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
第四条 项目选址区域
1.潘家口、大黑汀水库库区及周边较近区域。
2.滦河、黎河两岸周边较近区域。
3.沙河、洒河、淋河、瀑河、老牛河、白河、柳河等水源支流,与滦河、黎河交口处较近的两岸周边区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额度
专项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对个别直接关系到天津引滦水质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益类项目给予重点支持,适当加大专项资金补助比例乃至给予全额补助。
第六条 唐山市、承德市及所在区县(市)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有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七条 项目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河北省的有关要求执行,土地、规划、可研等前期工作必须落实。
第八条 项目的稽察和验收
1.唐山市、承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稽察,并将稽察报告送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2.项目竣工后,由唐山市、承德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验收,并邀请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及市有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