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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申请和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效率,自2021年1月15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6]117号)的文件即行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1年1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