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本市“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审批服务效率,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社会投资备案类建设项目实施在线自动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属于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允许类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敏感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各类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轨道交通保护区、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项目,以及国家对产业发展有特殊要求的钢铁、汽车、乳制品、集成电路等行业项目。
二、服务内容
社会投资备案类建设项目在首次进入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申报审批事项时自动完成项目备案,并生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
备案申报单位若因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等特殊需要,可到市、区政务服务大厅进行现场办理。
三、服务流程
(一)项目申报。实行自动备案的社会投资备案类建设项目,由备案申报单位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填报《项目信息基础表单》,并按要求提交加盖公章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二)部门服务。备案申报单位取得项目代码后,无需再申报《项目备案申请表》。审批部门登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系统,添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
(三)表单打印。备案申报单位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确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信息后,可自行打印系统自动生成、已加盖审批部门电子印章的备案登记表。
四、工作保障
(一)优化项目策划生成。各审批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相关主管部门要靠前服务,依托“一张蓝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
台,帮助项目单位在项目正式报批前做深做实前期工作,明确项目应当申报的审批服务事项,促进项目尽早策划生成。
(二)提升项目帮办代办服务水平。各审批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组织好帮办代办队伍,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和服务,保障社会投资备案类建设项目“自动备案”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审批部门与对口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同,审批部门在项目完成自动备案后24小时内,将项目备案信息传送到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如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应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及时通知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24小时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撤销项目备案登记表并及时通告相关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备案申报单位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2024年7月9日废止。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