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为维护教育公平,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切实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以下简称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和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收费标准(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按程序纳入《天津市定价目录》。
(二)明确定价权限。凡本市办学许可审批的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性线下和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委制定。培训机构可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界定学科类范围。严格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界定学科类培训范围,义务教育阶段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和经市级或区级鉴定专家组出具明确的“学科类”鉴定结果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四)统一课程时长。标准课程时长,线上为30分钟,线下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质量、培训进度、课时设置等按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合理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
(一)定价原则。以培训机构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实现降费减负目标等因素,坚持非营利原则,合理确定。
(二)加强成本调查。培训成本包括培训机构人员薪酬、培训场地租金、宣传费、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等其他费用。根据相关规定,严格核减不合理成本。
(三)基准收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线下10人以下、10~35人(含10人、35人)、35人以上三种培训班型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50元/课时·人次、40元/课时·人次、30元/课时·人次。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为20元/课时·人次。
(四)浮动幅度。线下和线上培训机构可按照上述基准收费标准,本着上浮不得超过10 %,下浮不限的原则,确定不同班型、不同学科、不同年级的具体收费标准。
三、强化收费信息公开和收费行为监管
(一)培训机构信息公开渠道、内容、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课时数量、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所在区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教育部门要切实发挥好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作用,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将主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三)各区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推动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最新版制式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培训材料费应包含在政府制定的培训费中。
(四)各区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要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签订合同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及以后签订合同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