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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的规定,全市价格认证机构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工作,不再受理车物损失民事赔偿价格鉴定评估业务。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津价认[2013]24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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