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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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电价政策的函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3-0003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函〔2022〕50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和我市规定,现就有关电价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为有效引导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充电,对我市居民住宅小区以及执行居民电价公共建筑设置的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三轮、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类执行,根据相应电压等级执行我市居民生活类中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标准。    

二、为推动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降低农村污水处理成本,对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类执行,根据相应电压等级执行居民生活类中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标准。

三、为推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市数据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对大数据中心用电延续实施“按自然年度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或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分类”的政策。


上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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