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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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天津市2023-2024采暖期居民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3-0005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能源规〔2023〕6号
主    题 :
能源\煤炭;能源\天然气;能源\电力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修改和废止依据:
《关于天津市2023-2024采暖期居民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本通知有效期一年,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持续巩固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3-2024采暖期继续执行我市居民“煤改电”“煤改气”有关运行政策。请各区、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执行,切实把冬季清洁取暖这件好事办好,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具体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煤改电”运行政策。2023-2024采暖期不执行阶梯电价,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空气源热泵、电锅炉等电力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电”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电量进行核定。

(二)“煤改气”运行政策。2023-2024采暖期不执行阶梯气价,执行燃气管网居民独立采暖一档用气价格。同时,给予1.2元/立方米的补贴,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燃气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气”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气量进行核定。

二、工作要求

各区人民政府是居民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补贴资金测算、发放、清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规定落实价格政策,对实际补贴用气量、用电量等清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负责,并统筹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资金,确保居民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加强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

本通知有效期一年,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