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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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政府支持政策清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4-0000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社会〔2023〕240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人民政府、各市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扩大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进一步激发我市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推动我市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14个部门,梳理我市目前执行的相关政策规定,形成了《天津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政府支持政策清单(2023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政府支持政策清单〉的通知》(津发改社会〔2019〕426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医保局

市金融局   市应急局   市人社局

市教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23年8月18日 




天津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政府支持政策清单

2023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扩大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推动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442号)要求,确保我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梳理我市目前执行的相关政策规定,形成政府支持政策清单如下。

一、土地政策

(一)根据我市养老服务需求,分阶段供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

(二)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

(三)利用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行过渡期政策。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四)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

(五)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养老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有偿方式用地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整体转让继续用于养老服务,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或者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

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六)依法简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办申报程序,支持专项行动合作企业在合作区域内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支持营利性养老机构“一照多址”,允许在我市范围内备案多个经营地址,无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实现“一个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七)对纳入专项行动的养老床位在500张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拿到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对于有分期开发需求的养老项目,企业拿到土地后可以合理分期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八)对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合格报告代替原始资料。

(九)对于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项目,将增设或改造楼内电梯纳入内部改造类工程范围,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三、财税补贴政策

(十)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依照老人实际入住的养老床位数,由政府统一购买养老床位综合责任险作为运营补贴,防范和化解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

(十一)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全额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三)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十)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差异化补贴政策,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护理等级不同给予差异化运营补贴,收住失能老人越多,获得补贴越多。

四、医养、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

(十)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设)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十)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十)对纳入专项行动的养老机构,帮助确定当地一家或多家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支持机构,开通转诊就医绿色通道。

(十)按照202361日起执行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对纳入专项行动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落实按照耐火等级合理拓展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高度的规定。

二十)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手续。

(二十)对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明确办理时限和流程,限期办理。

(二十)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行业监管,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养老机构中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十)对于纳入专项行动的改扩建项目,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办理消防审验的,由所在区民政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中研究,明确处置意见。

(二十)扶持和发展各类养老服务志愿组织,探索建立时间存储制度,定期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强化典型宣传的示范导向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和人员纳入民政部每五年的表彰范围,继续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二十)鼓励护理人员参加养老护理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依规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吸纳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二十在养老机构中建立的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专业人员,可按照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价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可参加本市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价。

(二十持续完善健康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开展高职院校与本科高校联合培养本科层次养老服务管理人才。深化天津市养老服务研究中心建设。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建设。

五、金融支持政策

(二十)鼓励金融机构为专项行动的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二十)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以收费权质押等方式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创新信贷方式,畅通养老机构融资贷款渠道,提升民营养老机构、服务型养老机构的融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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