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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废止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
特此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