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25〕161号),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再生水、淡化海水等2项商品价格和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非诉讼检验鉴定收费等6项服务收费标准(具体项目详见附件),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价格行为的管理,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督促经营者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自我约束、公平竞争,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公开、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价格监测,及时防范价格异常波动并做好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强化价格行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上述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项目
2025年5月23日
附件
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项目
一、商品价格
1.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
2.进入城镇公共水厂的淡化海水价格
二、服务价格
1.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2.非诉讼检验鉴定收费
3.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救援拖运服务收费
4.居民有线数字电视除基本收视维护费以外的其他相关收费
5.中外合作办学学费
6.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