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市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政策
托育服务机构水电气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电价格按相应电压等级执行居民用电分类中的非居民合表价格;城市自来水、管道天然气执行居民水价和气价中的非居民用户价格;用热价格执行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
二、实施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托育服务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正常收托运营的机构。但不包含托育服务机构将房屋出租或者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用电、用水、用气、用热部分。
三、认定办理程序
享受价格支持性政策的托育服务机构需在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正式备案,且规范提供婴幼儿收托服务。托育服务机构申请价格支持性政策的,需向所在区域的水电气热等经营单位提供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和水电气热经营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水电气热经营单位受理申请后,及时实地核查能源使用情况,自申请办理成功后次月执行,相关手续每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原则上应单独计量。对未装表到户且不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托育机构,水电气用量可由供用各方采取定量或定比的方式协商确定,用热按面积计算费用。相关商业综合体、物业服务企业等非直供主体应主动配合政策落实相关工作。托育服务机构如终止服务或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及时主动告知水电气热等经营单位和各区卫生健康部门,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和推动落实,强化政策宣传解释,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托育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和政策宣传工作。
(三)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及时了解托育服务机构最新备案情况,若发现与政策不符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培训指导,提升服务质量,确保价格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健康委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