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和《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第36号令),支持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重建信用,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天津市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指引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日
附件
天津市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
信用修复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和《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第36号令),支持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重建信用,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纵深推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一、信用修复范围和程序
(一)修复对象
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被认定失信且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或其管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申请信用修复。
(二)修复条件和受理主体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债务清理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认可和解协议的,在债务人作出信用承诺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受偿后,可由申请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工作实行“谁认定,谁修复”,由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以下统称“认定单位”)负责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和信息推送工作,公共信用管理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分类实施信用修复
(一)开展涉税相关信用信息修复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申请人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的和解协议。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人已被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人可凭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失信信息,税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信用修复。
(二)开展市场监管信用修复
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申请后,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采取临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中”声明等方式,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执行。
(三)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对“信用中国”和地方信用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并满足最短公示期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修复申请,相关部门和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申请人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添加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和解计划。
(四)开展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
对“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对破产企业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删除相关失信信息。
(五)及时更新金融信用信息
1.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或者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申请人可以携带人民法院裁定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要求的办理企业征信声明所需材料,至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提出添加信息主体声明的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向征信中心提交后,反映到企业信用报告中。
2.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债务清理协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方式和实际还款进度,对企业信用报告中相关信贷记录做出数据提供机构说明和更新,并参照风险评估结果和贷款分类规定,支持债务人合理的融资活动。
三、保障合法权益
(一)异议处理
申请人对信用修复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确有错误、遗漏的,应当予以更正。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信用修复的规定,申请人对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信用修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知情权保护
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有权查询、知晓自身信用记录和状况。认定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受理并作出修复意见。
(三)恢复信用惩戒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执行成功的企业,认定单位应当恢复其原有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状态。
申请人修复信用后违反信用承诺、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各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其重新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四、强化工作协同
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工作协调机制,认定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等相关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设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公示专区,及时公示修复状态,提升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等信用信息在行业主管部门间共享效率。对于申请失信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的,申请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的限制措施。涉税相关信用信息修复完成后,税务机关应及时更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或停止公布相关信用信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