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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完善我市客运公共汽车票价管理的通知
来源:收费处 时间:2018-12-28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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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管)局、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公交运营企业:

为满足群众基本出行需要,促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客运公共汽车票价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范围和定价权限

对市、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线路经营权的客运公共汽车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对首末站和行经线路在中心城区、环城四区及跨区的客运公共汽车票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首末站和行经线路在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的客运公共汽车票价,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工作可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二、中心城区、环城四区及跨区的公交线路票价

(一)市区公交线路票价实行政府定价,采取计次单一票制。

1、空调车客票价格为每人次2元。

2、全程超过12公里的非空调车客票价格为每人次1.5元。

3、全程不超过12公里的非空调车和校车客票价格为每人次1元。

(二)郊区公交线路票价实行政府定价,采取计程多级票制。

1、空调客车票价为:起步价2元,乘坐不超过12公里;12公里以上部分,每增加1元可乘坐7公里,不足7公里部分按1元收取。

2、非空调客车票价为:起步价1.5元,乘坐不超过12公里;12公里以上部分,基本运价按人公里0.1元计算,实行1元进级制,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三)为满足特定人群在特定时间或区域的公交服务,公交专线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计次单一票制。

1、基准运价为每人公里0.18元,上浮幅度为30%,下浮不限,公交运营企业可根据车辆类型、运营里程和基准运价确定具体票价。

2、途经高速公路的线路票价,可加收通行费,每客票通行费=车辆通行费总额/(客车核定座位数×50%)。

三、优惠政策

(一)月票价格:市区普通月票为每张40元;郊区线路月票为每张60元,学生月票每张14元,军人月票每张20

(二)特殊群体票价。公交运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公交票价对残疾人、老年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离休干部等特殊群体的减免优惠政策。

四、有关要求

(一)各公交运营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运营车辆、乘车区域和售票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票价。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政策咨询和运营服务,完善网站、热线等对外窗口,做好解释说明、服务保障。

(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三)现有公交线路票价低于本通知规定的,要保持票价稳定,不得擅自提高;现有公交线路票价高于本通知规定的,要降低至本通知规定;对新开辟的公交线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公交票价的通知》(津价费[2005]184号)、《关于加强我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津价费[2005]185号)、《关于规范我市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通知》(津价费[2010]63号)即行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交通运输委

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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