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委、市供热管理中心、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的推动《天津市人才公寓认定支持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现结合工作实际,对人才公寓用电、用水、用热价格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人才公寓用电、用水、用热价格标准
依据国家政策和《天津市人才公寓认定支持办法(试行)》,对人才公寓用电价格参照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用水、用热价格执行居民价格标准。具体是:
(一)用电价格。对原执行居民电价的人才公寓,继续按照原价格政策执行。原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且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的人才公寓,符合一户一表条件的,执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政策;不符合一户一表条件的,执行居民生活类中的居民合表用户用电价格。原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且土地用途未调整为居住用地的人才公寓,执行居民生活类中的非居民合表用电价格。新建人才公寓按照上述原则确定执行相应的电价标准。
(二)用水价格。具备“一表一户”抄表入户条件的人才公寓执行居民阶梯水价,不具备“一表一户”抄表入户条件的整栋人才公寓,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类价格。
(三)用热价格。按当地规定的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执行。
二、执行范围
上述政策适用于依据《天津市人才公寓认定支持办法(试行)》,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认定的天津市人才公寓。
三、执行时间
被认定为人才公寓后,运营主体可持人才公寓认定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电力、自来水、供热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支持性价格政策。价格政策自人才公寓被认定之日起执行,运营主体退出人才公寓经营的,自退出之日起不再享受支持性价格政策。
四、相关要求
(一)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跟踪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推动价格政策的执行。
(二)各供电、供水、供热经营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完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办理手续并予以公布,确保对人才公寓价格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各单位在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