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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燃气管网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并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来源:价管处 时间:2018-10-12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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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能源集团、有关燃气经营企业,各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听取价格听证会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燃气管网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并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用气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23元;第二、三档用气价格按照比价关系相应调整。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用气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02元。

(二)独立采暖用气。第一档用气价格不作调整;第二、三档用气价格按照比价关系相应调整。

以上调整后的具体价格水平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调整后的用气价格自2018115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仍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984号)。

(四)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价格。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738号),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价格仍按每立方米2.40元执行。

(五)相关措施

1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后,对低收入群体增加的支出,通过落实价补联动机制给予保障。

2、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价格政策,及时做好价格调整前后的销售气量衔接和服务,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3、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对天然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4、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滨海新区及远郊五区各自做好本辖区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工作。

二、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及时反映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消峰填谷,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本市居民用气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根据调价公式,实行动态调整。

(一)上下游价格联动公式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调整期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基期居民用气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其中: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是指上游供气企业供应本市居民用气的气源门站价格,供销差率按上一年度实际供销差率计算,最高不得超过5%

(二)当上游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调整时,启动联动机制,由定价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额,各档用气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每年调整一次,调整不足部分转到下一年度调整。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三)因燃气企业配气成本变化,需要对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附件:天津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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