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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
来源:市发改委 时间:2016-01-05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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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来水集团、有关供水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听取价格听证会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级水量和水价标准。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级,水价分级递增。第一级,户年用水量不超过 180 立方米 ,水价为每立方米4.90元;第二级,户年用水量在181 -240 立方米 之间,水价为每立方米6.20元;第三级,户年用水量为 240 立方米 以上,水价为每立方米8.00元。对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各级年用水量分别增加 36 立方米

二、实施范围。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静海区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

三、计量缴费周期。居民阶梯分级水量按年度周期计量,当年度累计用水量达到分级水量基数临界点后,开始实行阶梯加价。本市阶梯水价的计量周期为每年111日起至次年1031日,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四、对合表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水价格执行每立方米4.90元。

五、对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水价格统一执行每立方米5.55元。

六、对低保户、特困户等低收入家庭用水,按第一级水价执行,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

七、市自来水集团要制定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实施计量到户。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保障用水质量,确保居民用水安全稳定。

八、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和蓟县应加快建立本辖区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九、上述规定自 2015 11 1 日起 执行。

附件:天津市居民用水价格表  

 

 

 

 

20151026

 

 

 

附件

 

天津市居民用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型

阶梯设置

 

 

户年用水量(立方米)

水价

其中:

基本水价

水资源费

污水

处理费

一户一表

居民用户

第一级

0-180

4.9

2.61

 

1.39

 

0.9

第二级

181-240

6.2

3.91

第三级

240以上

8

5.71

合表居民用户

 

4.9

2.61

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

 

 

5.55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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