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来水集团、有关供水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听取价格听证会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级水量和水价标准。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级,水价分级递增。第一级,户年用水量不超过
二、实施范围。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静海区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
三、计量缴费周期。居民阶梯分级水量按年度周期计量,当年度累计用水量达到分级水量基数临界点后,开始实行阶梯加价。本市阶梯水价的计量周期为每年11月1日起至次年10月31日,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四、对合表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水价格执行每立方米4.90元。
五、对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水价格统一执行每立方米5.55元。
六、对低保户、特困户等低收入家庭用水,按第一级水价执行,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
七、市自来水集团要制定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实施计量到户。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保障用水质量,确保居民用水安全稳定。
八、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和蓟县应加快建立本辖区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九、上述规定自
附件:天津市居民用水价格表
2015年10月26日
附件
天津市居民用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型
|
阶梯设置
|
户年用水量(立方米)
|
水价
|
其中:
|
||
基本水价
|
水资源费
|
污水
处理费
|
||||
“一户一表”
居民用户
|
第一级
|
0-180
|
4.9
|
2.61
|
1.39
|
0.9
|
第二级
|
181-240
|
6.2
|
3.91
|
|||
第三级
|
240以上
|
8
|
5.71
|
|||
合表居民用户
|
|
4.9
|
2.61
|
|||
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
|
|
5.55
|
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