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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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价管〔2016〕644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
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
市电力公司,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规定,现将我市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
(一)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年调整为按季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季度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二)电力用户选择按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半年调整为按月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个月(抄表周期)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电力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时,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按合同确定值收取;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
二、放宽减容(暂停)期限限制
(一)电力用户(含新装、增容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变化情况,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电力用户减容两年内恢复的,按减容恢复办理;超过两年的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二)电力用户申请暂停时间每次应不少于十五日,每一日历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可由用户申请办理减容。减容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三)减容(暂停)后容量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的,应改为相应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计费,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电价标准。减容(暂停)后执行最大需量计量方式的,合同最大需量按照减容(暂停)后总容量申报。
(四)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
三、完善趸售区县峰谷电价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趸售区县用电执行我市电网统一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即除行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工厂)、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医院、地铁、无轨电车、自来水、煤气、化肥生产、集中供热单位、电气化铁路、发电企业购电及居民用电外的所有用户,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四、有关要求
(一)市电力公司要依据本通知精神,尽快研究完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帮助用电企业广泛知晓电价政策,主动做好服务。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相关电价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