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扩大企业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对我委主管行业协会收费进行集中公示。
行业协会须先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对收取会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明码标价,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进行集中公示。公示内容为本协会收取的会费标准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收费不得超过公示标准,收费标准如有变化须提前一个月报发改委审核更新。如违反规定,将依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