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客运出租汽车价格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我市客运出租汽车价格的决定
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出行服务的新需求,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听取听证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一)基本运价项目和标准
1.起步价。3公里以内,排气量1.6升及以下车型为11元,排气量1.6升以上车型为13元。
2.车公里运价。超过3公里部分,排气量1.6升及以下车型每公里2.2元,排气量1.6升以上车型每公里2.5元。
3.低速等候费。各类车型的运行时速低于每小时12公里时,每3分钟加收1车公里运价。
4.空驶费。单程载客10至15公里部分、车公里运价加收30%;15至30公里部分、车公里运价加收50%;超过30公里以上部分、车公里运价加收70%。
5.夜间附加费。每日23∶00(含)至次日5∶00(不含),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均加收30%。
各类车型通过收费路、桥的通行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乘客承担;计价器显示金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纯电动车型可以执行排气量1.6升以上车型运价;运价不同的车辆在顶灯颜色上有区分标识。
(二)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以运价执行日的92号乙醇汽油最高零售价为基准,以3个月为1个计算周期,周期内最高零售价加权累计变动水平每提高(或降低)1元/升,燃油附加费相应提高(或降低)1元/运次。油价变动水平不足1元/升,燃油附加费不作调整。油价变动幅度由市交通运输委测算,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运输委负责对外公布实施。上述联动机制不适用纯电动车型巡游车。
二、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
2018年12月20日上午,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召开了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听证会。听证会参加人就听证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从不同的角度就价格安排、服务质量、营商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一是多数听证会参加人同意提高出租汽车运价水平,部分参加人建议应区分出租车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运价,进一步细化空驶费加价里程。二是规范行业服务行为,治理出租汽车拒载、绕道多收费以及扰乱机场、车站、繁华商圈等窗口地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出租车投诉处理机制。三是完善出租车行业政策法规,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注重驾驶员培训,构建和谐的司乘关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
针对以上意见和建议,我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委进行了研究,结合本市实际,采纳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定价方案:一是区分出租车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运价,进一步细化空驶费加价里程,有利于引导出租车换挡升级、提高车辆档次,有效地提高出租汽车运营效率;二是以价格调整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完善相关投诉机制;三是研究出台行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考核机制,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有效提高市民群众对出租汽车行业满意度。
特此公告。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