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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18-10-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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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

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委内各处室、各区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委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2018930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

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5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津法建组发2018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8867号)要求,落实普法责任,加强普法工作,全面推进法治机关建设,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天津实施,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进一步明确发展改革机关普法职责任务,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推进发展改革机关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形成委党组统一领导,处室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我委普法工作系统化、制度化、常态化和科学化水平,努力使法治机关建设走在全市前列。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牢固树立严格执法就是最好的全民普法理念,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发展改革工作全过程,在工作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发展改革机关法治宣传教育实际效果。

2.坚持机关内普法与社会普法相结合。在承担好我委机关内部普法责任的同时,积极落实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努力增强发展改革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和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3.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结合工作职责,在做好日常法治宣传教育的同时,突出重点领域、重要时段和重点企业单位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扩大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

三、主要任务

1.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建立普法责任制。根据工作职责,我委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处室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处室为普法责任制各责任处室,对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负有主要普法责任。普法责任制各责任处室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责作用和资源优势,对我委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执法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宣传实效。普法责任制各责任处室将根据工作职责的调整进行动态调整。

2.突出普法实效。普法责任制各责任处室应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增强我委机关干部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内法规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我委机关干部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和依法履职能力。

3.加强普法学习。健全完善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党组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每年讲授法治课不少于1次。健全完善日常学法制度,推进我委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经常化,保证每年法律知识学习实际不少于40学时。组织开展副处级以上干部网上学法用法考试,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机关法治文化建设等活动,营造良好的机关学法氛围。

4.开展社会普法。在牵头起草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除依法不宜公开的外,要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做好与公众的沟通,及时通报征求意见情况,增强社会公众的理解认知。在牵头起草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出台后,要采取适当的方式,通过委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或在公共场所陈列等方式,组织开展媒体访谈、专家解读、宣讲培训、知识竞赛等集中宣讲活动,促进社会公众理解掌握。

5.强化行政复议工作的普法职能。把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纳入我委机关领导干部学法重要内容,深入宣传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宣传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市针对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制定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宣传行政复议办案中所适用的投资项目管理、政府信息公开、价格管理等领域的其他法律法规,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作用。适时总结通报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在案件起因、案件分析、案件结果及工作启示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方便我委机关干部熟悉掌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举一反三学习和强化法律知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

6.创新普法方式。在继续巩固宣传栏、委门户网站等普法工作基础宣传阵地的同时,充分利用机关大厦电梯电子显示屏、餐厅电视液晶屏、楼道场所等方式,定期开展普法教育。在“12.4”国家宪法宣传日和与我委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等时间节点,争取每年开展1-2次面向社会的集中普法活动。重点宣传《价格法》《反垄断法》等与社会经济、资源、物价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王卫东同志为组长,杨志耘和李正辉同志为副组长,法规处、办公室、价综处、人事处、审批处、机关党委、价监局有关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委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推动小组,组织协调相关工作的推动。小组下设办公室(法规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将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2.建立普法责任清单。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各责任处室职责,梳理我委主要负责普及的法律法规,把普法重点任务、重点宣传的法律法规、重点普法对象、负责人、预期目标及完成时限等,在委门户网站明示,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普法责任调整机制。每年1月下旬,普法责任制各责任处室应根据工作职责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年度普法工作安排调整意见。2月下旬,结合落实我委机关普法规划,法规处根据普法责任制各责任处室提出的普法年度工作意见,确定我委机关年度普法工作重点,制定年度普法计划,调整年度普法工作责任清单。普法责任清单实行台账管理,确保每件普法工作落到实处。每季度初,普法责任制各责任处室应向法规处提供上一季度工作完成情况,由法规处汇总起草我委机关季度和年度普法工作总结,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

4.利用支部开展普法。全委机关各处室应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支部的堡垒作用,在支部学习、支部组织生活和支部活动中,把抓好普法学习和宣传作为处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和支部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强化党内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学习要有记录,要定期督促检查,确保普法学习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附件:市发展改革委普法责任清单

 

津发改法规〔2018702附件的附件

 

市发展改革委普法责任清单

 

一、共性普法责任清单

1.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重大决策、重要论述以及对全民普法工作作出的新部署、提出的新要求,通过组织开展专题培训、集中宣讲、学习调研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增强宣传的实效性和影响力。(责任处室:机关党委、人事处、法规处)

2.突出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宪法,从政治的高度把握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政治自觉性、主动性和坚定性,把组织开展好宪法学习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宪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提出的新要求,组织开展好“12.4”国家宪法宣传日主题宣传活动。(责任处室:法规处)

3.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加大对党内法规的宣讲解读力度,在党员干部中广泛开展党内法规培训。(责任处室:机关党委)

二、个性普法责任清单

学习宣传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随着职责调整而动态调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2号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6.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

(责任处室:有审批职责的处室)

7.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2号令)。

8.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1号令)。

(责任处室:外资处)

9.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津政令200593号)。(责任处室:稽察办)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责任处室:法规处)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1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

18.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20008号令)。

(责任处室:价综处、价监局)

19.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津政令201148号)。(责任处室:认定办)

20.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津政令200812号)。(责任处室:监测办)

21.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津政令19933号)。

22.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津政令199547号)。

(责任处室:收费处、价监局)

23.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200918号)。(责任处室:城镇化处)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责任处室:管道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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