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按照2021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专项节能监察行动。截止9月底,共对石化、钢铁、火电、玻璃、数据中心等高耗能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监察40次,发现固定资产项目单位未编制节能报告、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服务机构编制的节能报告内容不实等问题。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发现的违法情况
1.项目单位未编制节能报告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新址增建工程项目”:项目单位未编制节能报告,未对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进行分析,未对总平面布置、用能设备选用等建设内容进行分析和比选,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2.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节能报告未及时变更
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8GW高效硅基太阳能电池项目”:原计划建设的预清洗区、LPCVD区、预镀膜区三道
工序实际未建设,原计划建设20台变压器实际建设了14台,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单位未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3.项目单位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
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65㎡烧结机烟气超净排放工程”和“360㎡烧结机烟气超净排放工程”:采购并使用的部分电动机和风机能效等级,未达到节能报告中“电机能效等级不低于1级”、“风机最高效率不低于1级”的要求,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4.节能报告内容不实
中安广源监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4GW高效硅基太阳能电池项目节能报告》的过程中,不深入实际,不了解情况,照抄照搬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一期工程“3.8GW高效硅基太阳能电池生产线项目”节能报告中对工序和设备描述,对实际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不掌握,造成《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4GW高效硅基太阳能电池项目节能报告》内容不实,违反了《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处理情况
1.责令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30日内编制完成“新址增建工程项目”节能报告,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和所在区发展改革委。
2.责令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30日内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年产3.8GW高效硅基太阳能电池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变更申请,并将结果及时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和所在区发展改革委。
3.责令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中关于机电设备能效等级不低于1级的要求,在六个月内,将不符合要求的机电设备进行更换,并将结果及时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和所在区发展改革委。
4.责令中安广源监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30日内对编制的《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4GW高效硅基太阳能电池项目节能报告》进行改正,认真核查本公司报告编制质量控制体系,分析查找发生问题的原因,处理相关责任人。将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和有关检查、处理情况,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和所在区发展改革委。
三、警示教育
以上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暴露了部分单位对节能审查相关要求不重视、不落实等问题。责令及时整改,警示教育作用明显。希望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各项目单位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节能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能源消费全过程管控。
1.市发展改革委持续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强化对节能违法行为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复查。对不能按期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节能信用评价、联合惩戒等手段,严格依法处理。
2.区节能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存量项目深挖节能潜力,提高能效水平。督促在建项目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和节能审查意见,贯彻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
3.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要加强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告知项目单位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报送要求,按月将节能审查有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本区节能主管部门。
4.节能评审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规范节能报告评审程序,严格把控报告质量,确保评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提供有力支撑。
5.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依法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认真贯彻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要求,采用国家推荐的节能工艺、设备,切实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效水平。
6.节能服务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程序,加强节能报告质量管控,公正、客观地为项目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监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