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农经〔2022〕127号
市有关部门,各涉农区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高我市乡村振兴领域项目策划和储备水平,加强项目管理,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按照积极引入智库外脑,创新工作思路有关要求,经过认真筛选和有关单位推荐,我委决定成立天津市乡村振兴领域项目策划和项目管理智库。现将工作方案和专家名单予以印发。
附件:1.天津市乡村振兴领域项目策划和项目管理智库工作方案
2.天津市乡村振兴领域项目策划和项目管理智库专家名单
2022年5月10日
附件1
天津市乡村振兴领域
项目策划和项目管理智库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为更准确谋划乡村振兴领域重大项目,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发挥专家在我市乡村振兴领域的智力支持作用,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乡村振兴领域项目策划和项目管理智库(以下简称“智库”)的组建、使用、调整和管理。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智库的组建、日常运行和维护,对成员进行监督管理;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可以借助智库专家参与本部门(单位)乡村振兴方面项目策划和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地履行职责,独立开展相关工作;
(二)熟悉与农业农村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关工作,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和义务;
(四)未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专家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条件:
1.具有乡村振兴、种业振兴项目筹划、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专业研究机构工作的,在农业农村相关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优先入库:
在乡村振兴相关项目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经验的专家。
第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信息和材料;
(二)独立开展相关工作并提出意见;
(三)依法依规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并获取劳动报酬;
(四)谋划事关天津乡村振兴、种业振兴乃至天津农业农村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支撑产业发展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建议,为我市乡村振兴提出具有前瞻性、全局性、战略性的发展思路和举措;评估市级政府投资乡村振兴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建议,提出专家意见;开展乡村振兴、种业振兴重大项目建设方案、筹划思路、招商引资等方面的研究、论证,提出重大产业发展布局建议;组织项目谋划能力培训和项目策划学术交流活动等职责;
(五)对我市农业农村发展和专家库管理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二)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披露受托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三)按时保质完成受托工作,不得无故中途退出;
(四)及时填报和更新个人信息。
第九条 智库采取筛选和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的方式组建。
第十条 申请人员应填写《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乡村振兴领域专家登记备案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包括: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复印件;
(三)以往农业农村相关工作业绩材料等复印件;
(四)市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正式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所从事领域和实际需要,建立专家档案,可以适时调整专家库人员结构。
第十三条 市、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领域项目工作时,需要选用专家的,可以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
第十五条 专家每届任期5年。任期内专家尽责履职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附件2
天津市乡村振兴领域
项目策划和项目管理智库专家名单
付润亭 |
天津市农学会 |
邢克智 |
天津农学院 |
王红军 |
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
刘建华 |
天津市农业科学院 |
刘学军 |
天津农学院 |
杨庆文 |
中国农业科学院 |
龚俊义 |
中国水稻研究所 |
曾波 |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
邓超 |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
刘振蛟 |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
杨洁 |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 |
于福安 |
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
王小琼 |
天津农学院 |
张志军 |
天津市农业科学院 |
苏京平 |
天津市农业科学院 |
季核亮 |
天津市耕耘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
刘义 |
天津保农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郭承亮 |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