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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对《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评估情况的公示
来源:服务业消费处 时间:2023-01-28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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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我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天津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印发了《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该文件有效期截至2023年2月28日。为客观评价《办法》实施效果,查找问题和不足,在此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修订,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我们组织对《办法》进行了认真评估,形成了评估报告。现按照程序向社会公示。


附件:《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评估报告


2023年1月28日




附件


《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评估报告

2019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出台,指出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发展,天津市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丰富新动能引育支持政策,支持平台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在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发展背景下,市发改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市公安局、人社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委、金融局共8个委办局,立足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于20212月联合出台全国首个共享经济领域省级行业管理办法《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津发改服务规〔20211号)(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出台实施近两年,市发改委牵头对其实施效果进行了全方位评估,评估报告如下。

一、评估方法及评估过程

(一)评估方法

评估过程中主要采用了以下方法:一是历史研究,结合《管理办法》出台背景、本市共享经济的发展历程、当前本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市场主体的现状等,分析共享经济服务行业的发展趋势,对《管理办法》的适用性进行研判。二是调研访谈,针对《管理办法》专业性较强的特点,走进共享经济服务企业了解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过程中的问题,访谈相关专家教授,以期得到解决方案。三是文献研究,搜集国家层面和各省级行政区关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从中梳理监管理念及监管方式的发展变化趋势,结合本市共享经济发展实际,形成对策建议。

(二)评估过程

《管理办法》评估工作于20228月正式启动,确定对实施效果、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全方位评估;2022910月,正式实施评估工作,走访了6家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并征求了相关专家意见;202211月,汇总各方意见,得出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初稿;202212月,针对评估报告初稿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

二、整体评估结论

《管理办法》对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简称服务平台)、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企业用户)、新就业形态人员(个人用户)等进行了定义,注重把政策理念和业界公认、成熟可行的管理要求提炼吸纳到《管理办法》中来,更好地监管服务本市服务平台,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207月,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等13个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发改高技〔20201157号),明确指出,培育发展共享经济新业态,探索创新监管模式,积极鼓励创新,健全触发式监管机制,构建各类主体参与的多方协同治理体系。《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规范监管模式提供了样板,让服务平台企业依法依规规范经营,帮助企业用户加深对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的认知,疫情背景下有效缓解了企业用户的经营压力,助力个人用户就业增收,通过共享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2021年以来,湖南、浙江、海南等地相继在税收征管、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从健全完善规则制度、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传递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政策预期,让市场主体有法可依、规范经营、专注发展。

(二)促进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和权益保障。

20205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明确指出,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完善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权益保障等措施,支持劳动者通过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管理办法》明确肯定了利用服务平台进行商事主体登记的创新做法,服务新就业形态人员便捷就业。《管理办法》指出,个人用户因业务需求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鼓励服务平台协助个人用户办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为个人用户提供便利登记服务。市市场监管委开发津智云商商事登记管理系统,首创从事个体工商业活动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申请营业执照线上秒批服务模式实现在服务平台集群注册市市场监管委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打通技术接口,支持服务平台App一次采集信息,同时完成工商登记和税务开票的人脸识别认证,市公安局支持线上一站式个体工商户公章刻制促进了个人用户便捷就业同时,《管理办法》鼓励服务平台创造条件为个人用户提供社会保险申报、商业保险参保等服务为个人用户参保提供实践路径

(三)促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标准对共享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管理办法》鼓励服务平台使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相关标准。我市支持服务平台企业进一步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定,发布共享经济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领域地方标准7项。共享经济服务行业需要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202012月,天津发布《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津政规〔20207号),致力于使本市营商环境达到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标准。为助力一流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本市有关部门先行先试,基于服务平台业务实践,积极承接开展共享经济合规发展、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保障等法治课题研究,通过理论研究成果为共享经济领域司法实践提供辅助参考。例如,天津市社会科学院与服务平台企业联合打造产学研基地,市高级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与服务平台企业联合申报、支持申报等方式,多次中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年度课题,结合服务平台企业实践为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作出贡献。《管理办法》促进监管部门与服务平台企业通力协作,借助高校等专业研究资源,结合市场主体的发展实践,促使共享经济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在推进行业法治建设的同时,助推本市法治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三、分项评估结论

(一)合法性

《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其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等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主要为了规范平台经济发展。《管理办法》将上述上位法作为制定依据,从实施过程看,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冲突,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和延伸细化。

(二)合理性

《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内容安排合理,用语较为规范,逻辑关系清楚,没有矛盾之处实施以来规范了市场主体行为,带动了人民就业。《管理办法》不仅对服务平台应当从事和禁止的事项进行了规定,也对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责任进行了明确,如第二章第九条,服务平台、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再如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平台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给予处理。这些规定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举措,细化了企业用户、个人用户权利义务划分。业务真实是服务平台合规经营的基础,《管理办法》对业务真实提出明确要求,如第二章第七条,服务平台服务企业用户、个人用户,应当严格以业务真实为前提,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服务平台业务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三)可操作性

从对服务平台企业的调研情况来看,《管理办法》可操作性总体上得到普遍认可。如第二章业务管理,明确了服务平台负责核验企业用户相关信息,为企业用户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明确服务平台负责核验个人用户相关信息,为个人用户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等。再如第三章风险管理,对服务平台应当从事的事项和禁止从事的事项予以明确。各项管理措施正当、简便、操作要求明确,得到了业界普遍认同。

(四)实效性

《管理办法》发布后,服务平台企业按照《管理办法》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企业综合竞争力持续提升,助力天津打造全国共享经济高地。在《管理办法》推动下,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序推动政务数据应用,运用服务平台对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实施监管,如市公安局、人社局、发改委分别与服务平台打通数据接口,助力服务平台引入在逃、涉嫌赌博、涉嫌传销、社保、重大税收违法、经营异常、行政处罚、失信等数据,指导企业前置研判和处置风险,以合规发展助力人民就业

(五)地方特色

《管理办法》充分吸收借鉴了本市服务平台企业的实践经验,特别是结合本市的创新做法,对新就业形态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参保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获得了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综上,《管理办法》的出台既符合当时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通过对《管理办法》的落实,进一步落实了国家层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部署,其实施效果得到各界充分肯定。但由于《管理办法》起草时,共享经济综合服务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变化时期,随着行业法律法规的持续健全、行业实践的不断深入,部分条款需要结合行业当前实际进行修订和完善。

一是服务平台的主体责任还需进一步压实。服务平台具有社会公共属性,从加强监管维护稳定角度看,存在与政务数据对接的必要性,事前监管与事中事后的监督同等重要,有助于从源头压实责任,防范风险。《管理办法》缺乏服务平台应具备的条件相关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九条,提出完善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缺乏事前监管的相关要求。

二是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要求还需要完善。权益保障事关新就业形态人员长期就业,事关共享经济长远健康发展。在权益维护方面,《管理办法》鼓励服务平台创造条件为个人用户提供社会保险申报、商业保险参保等服务,充分保障个人用户的合法权益,但新就业形态人员收入保障诉求没有明确,如按时、足额发放收入等。再者,20217月,人社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身份定位,修订完善时应予以吸收。

三是服务平台信息安全责任和措施还需进一步细化。信息安全涉及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切身利益,是服务平台合规健康发展的底线。服务平台掌握着大量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信息,信息安全贯穿于数据信息全生命周期流程,《管理办法》仅对服务平台收集企业用户信息及个人用户信息做了规定要求,没有涵盖数据存储、使用等全生命周期流程,数据依法合规流通、交易、使用、分配等规定还不够细化,需进行进一步完善。此外,服务平台技术不断升级,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应当与技术迭代保持同步,从而确保信息安全。

四、修订完善《管理办法》的建议

(一)强化服务平台主体责任,加强全流程监管。

注重加强事前风险防范,明确服务平台应当具备的条件,服务平台企业应符合设立要求并完成相应设立登记流程,建立健全满足从事业务所需的经营管理、财务、信息及数据安全、服务质量保障等内部制度。鼓励服务平台加强技术研发,对业务流程进行详细记录,确保可查、可追溯。同时,完善行业指导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加强对服务平台系统性、常态化管理,强化协同监管,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提供收入发放服务是服务平台的基础功能,保障个人用户第一时间获得收入是基本要求。服务平台提供收入发放服务时,应基于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原则,依法保障个人用户按时、足额取得收入,建立健全收入发放保障制度,有效保障个人用户的经济利益。同时,根据人社部发〔202156号文件,调整新就业形态人员名称,统一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三)强化服务平台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服务平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的规范和标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并定期进行员工网络安全教育、数据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等。要求服务平台处理企业用户及个人用户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限于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目的最小范围。鼓励服务平台对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等全生命周期过程进行技术保护和权限控制,从源头强化安全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为确保数据依法合规流通、交易、使用、分配,融入服务平台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等要求,落实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相关规定,打牢数据开发利用和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安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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