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天津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等单位于2023年2月制定印发了《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津发改服务规〔2023〕1号)。2024年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对文件实施效果进行了后评估,形成了后评估报告。
现按照程序向社会公示。
附件:《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后评估报告
2025年1月10日
附件
《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后评估报告
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天津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等单位于2023年2月制定印发了《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津发改服务规〔202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25年2月28日废止。近日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对文件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估,形成了后评估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评估情况
一是实效情况,分析《管理办法》实施期间产生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从促进经济增长、服务就业民生、综合服务平台成长等角度分析;二是适配性,结合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2023年以来关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发展最新政策精神,以及我市共享行业发展情况,评估与政策环境适配性;三是合规性,结合《管理办法》实施期间部分法规,检查《管理办法》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规要求。同时按照不同分项,对《管理办法》合理性、可操作性、前瞻性等进行系统评估。
二、整体评估结论
《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有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充分就业,形成共享经济发展的稳定预期,成为企业客户、劳动者认可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助力我市平台经济稳健增长
《管理办法》注重吸纳政策理念和业界公认、成熟可行的管理要求,指导我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业务开展,有效增强各类服务平台管理水平、产品与服务品质,提升我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美誉度和品牌影响力。比如,我市平台类企业已形成灵活用工、网络货运、居民生活服务、互联网销售、循环经济等特色集群,助力我市经济持续向好。
(二)在促就业保民生方面社会成效显著
《管理办法》明确以“规范共享经济综合服务行业市场主体的行为,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支持平台企业发挥效能,带动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为目的,通过规范服务平台依法依规经营,支持更好发挥效能促进充分就业。《管理办法》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条款,如“鼓励服务平台创造条件依法为个人用户提供社会保险申报、商业保险参保等服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其收集的企业用户及个人用户信息”等,督促服务平台最大限度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依法依规处理个人用户信息,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三)促进我市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管理办法》明确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共享经济等新业态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建立健全与服务平台、企业用户、行业组织的政企联动机制,指导和引导从业者树立依法经营意识”,助力我市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吸引更多企业落户。政府单位与部分服务平台打通数据接口,以公共数据赋能业务发展,增强合规发展水平,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三、分项评估结论
(一)合法性
《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经审视,前序制定依据目前均处于存续生效阶段,且未发现存在冲突的情形。
(二)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对服务平台、企业用户、个人用户、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义务规定明确。从调研情况来看,《管理办法》可操作性较强,如第二章业务管理,明确服务平台为个人用户提供实名认证、收入发放等服务;第三章风险管理,明确服务平台各类业务信息保存时间自该项业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将服务平台存在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公示。
(三)前瞻性
《管理办法》实施期间,国家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等重要文件,对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提出了新要求。经对照分析,《管理办法》规定内容符合文件精神,前瞻性较强。比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鼓励服务平台引导个人用户参加相应保险申报”、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服务平台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均符合国家最新印发的文件要求。
四、评估意见
《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有效促进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引领服务平台提升业务规模和合规能力,行业生态持续向好,在促就业保民生、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管理办法》适配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拟将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