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办,有关单位:
为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和《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津发改双碳规〔2025〕5号),规范开展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
项目建设单位应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对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市、区发展改革委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 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指南
2. 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参考文本
2025年12月22日
(联系人:环资双碳处 王 亮;联系电话:23142207)




.jpg)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13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