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环督〔2024〕9号)有关要求,现将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公开如下:
1.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和组织实施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2.统筹推进本市碳达峰碳中和及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实施,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
3.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4.组织开展京津冀生态环保联防联控联治重大问题研究,推动落实相关计划安排、工作方案、政策措施。
5.严防已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复产,前瞻培育未来产业,构筑未来产业发展新经济增长点。
6.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落实并指导各区严格执行项目准入管理要求。
7.组织编制和拟定能源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整能源结构,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增加清洁能源使用。负责天然气资源保障,按照职责做好电力供应保障。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
8.确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指导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负责组织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淘汰落后燃煤机组,实施燃煤机组节能改造。
9.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
10.将生态环境领域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配合市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11.推动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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