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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2-11-07

      2022年第20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2年11月7日24时起执行。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10505
      7.84
      10205 
      92号乙醇汽油
      11135
      8.46
      10835 
      95号乙醇汽油
      11766
      8.94
      11466 
      0号柴油(标准品)
      9435
      8.15
      9135 
      负10号柴油
      10001
      8.64 
      9701
      负20号柴油
      10473 
      9.05
      10173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22年11月7日
      
  • 关于2022年度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项目的公示 2022-11-04

      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22〕81号)等要求,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目前,11个项目已通过我委初审,拟上报国家能源局,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11月4日至11月11日。
      联系电话:022-23142267
      传真:022-23143627
      电子邮箱:sfzggwnyc@tj.gov.cn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方式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有关问题。
      附件:天津市2022年度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拟申报项目名单
      2022年11月4日
       
      天津市2022年度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拟申报项目名单
       
      序号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1
      超临界再热型双抽背压式汽轮机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分公司
      2
      分布式碳电极水解离制氢装置
      天津锦美氢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
      新能源汽车快速搅拌混响室
      中汽研新能源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
      4
      华能天津250MW级整体煤气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IGCC)电站
      华能(天津)煤气化发电有限公司
      5
      YH53系列重型数控圆柱内齿铣齿机及成套装备
      天津精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6
      YH6020数控弧齿锥齿铣齿机及成套装备
      天津精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7
      “一机驱多井”智能采油软硬件系统
      中油智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8
      海上稠油热采膜法锅炉给水处理系统装备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9
      电力变压器高温热油火灾压缩空气泡沫自动灭火方舱
      天津天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0
      新型横梁叶片与调浆H型叶片升阻结合的全风速发电垂直风力发电机组
      天津禹兰特水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11
      微风发电与光伏发电结合的新型屋顶风光互补发电机组
      天津禹兰特水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10-28

      津发改双碳〔2022〕3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9号)部署要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22年10月24日    
      天津市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
      治理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9号)部署要求,强化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坚决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细化生产、销售、交付、回收等环节工作措施,强化执法监管,坚决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为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基本形成全链条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工作体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更加高效落实,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监督机制有效运行,行业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商品过度包装治理能力显著增强。月饼、粽子、茶叶等重点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主要举措
      (一)加强全链条管理
      1.加强设计环节管理。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政策和国家推行简约包装、限制过度包装相关标准宣传,支持、鼓励包装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快绿色技术攻关和转化,提供设计合理、用材节约、回收便利、经济适用的包装整体解决方案,自主研发低克重、高强度、功能化包装材料及其生产设备,创新研发商品和快递一体化包装产品。充分发挥包装企业在推广简约包装、倡导理性消费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包装设计、商品生产等上下游各环节践行简约适度理念,加强绿色设计,减少材料用量和设计的复杂程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举措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单独列出)
      2.加强生产环节管理。做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宣传培训,督促指导商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细化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管理要求,建立完整的商品包装信息档案,记录商品包装的设计、制造、使用等信息。指导商品生产者完善信息化建设,加强从设计、开发、制造的全链条管理,使用简约包装,优化商品包装设计,减少商品包装层数、材料、成本,减少包装体积、重量,减少油墨印刷,采用单一材料或便于分离的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开展市场执法监管工作,协同做好行业监管服务,督促商品生产者(含直销企业)严格遵守标准化法要求,公开其执行的包装有关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信息共享和运用,引导医疗机构针对门诊、住院、慢性病等不同场景和类型提出药品包装规格需求,加强药品包装规格、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管理,引导药品生产者根据不同场景和类型需求优化药品包装规格。(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销售环节管理。宣传食用农产品、食品和化妆品、玩具及婴童用品、电子产品等领域国家限制过度包装标准,督促指导商品销售者细化采购、销售环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有关要求,明确不销售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加强对电商企业的督促指导,实现线上线下要求一致。鼓励商品销售者向供应方提出有关商品绿色包装和简约包装要求。(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修改提醒告诫函模板,增加对外卖包装明码标价相关要求,督促指导餐饮经营者对外卖包装依法明码标价,依法查处外卖包装收费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4.加强交付环节管理。加强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指导寄递企业制修订包装操作规范,细化限制快递过度包装要求,加强对一线员工的规范包装操作培训,减少前端收寄环节的过度包装。积极推介并鼓励寄递企业使用低克重、高强度的纸箱、免胶纸箱,鼓励寄递企业通过优化包装结构减少填充物使用量。(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畅通政府部门、企业和认证机构沟通渠道,推行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组织召开绿色包装产品供需对接会,推广使用绿色快递包装。(市邮政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负责)加强电商平台企业服务指导,督促指导电商平台企业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引导,提出快递包装减量化要求。(市商务局负责)加强部门协同,督促指导电商企业加强与生产企业、寄递企业等上下游协同,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创新包装设计,研发高强度、轻重量的包装新材料,设计并应用满足快递物流配送需求的电商商品包装,推广电商快件原装直发。(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以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中转站、分拣加工中心为主要节点,进一步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鼓励各区以市场化招商等方式引进专业化回收企业,提高包装废弃物回收水平。鼓励商品销售者与供应方订立供销合同时对商品包装废弃物回收作出约定。(市商务局、市供销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投放收集容器、箱房、桶站等,改善垃圾分类投放环境。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执法监管
      6.强化重点产品执法监管。针对重要节令、重点行业和重要生产经营企业,聚焦月饼、粽子、茶叶、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重点商品,深入原料储存仓库、生产流水线、产品储存、包装发货区等场所,加强原料购进、半成品制作、成品出厂检测等关键环节抽查检验,依法严格查处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尤其要查处链条性、隐蔽性案件。(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充分挖掘各类线索,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依法从严查处酒店、饭店等提供高端化定制化礼品中的过度包装行为,以及假借文创名义的商品过度包装行为。(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快递包装质量监督,结合快递市场秩序整顿专项行动,持续开展过度包装和随意包装专项治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不断加大对寄递企业过度包装问题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处企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8.强化电商渠道执法监管。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建立健全对电商渠道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常态化监管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线上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对通过线下监督检查、抽检发现的过度包装商品,组织开展专项网络交易监测,实施过度包装商品网络禁限售目录,压实天津本地电商平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其加强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资质和商品信息审核并积极配合监管执法。(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及时回应消费者关切。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从食品安全、价格行为、过度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从严查处。(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强化执法监管结果运用。加强对企业公开其执行包装有关标准情况的执法检查。将过度包装行为的行政处罚文书录入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在行政处罚文书网上公开,适时向社会曝光反面案例。(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及时对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进展滞后的地区予以督促整改,对落实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三)加强支撑保障
      11.加强行业管理。以“三品”战略为抓手,引导企业从设计、选材、生产、检测、管理各个环节全面提升包装产品品质,以绿色包装材料、智能包装装备、高端包装制品为重点,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包装企业。加强上下衔接,严格落实国家对商品生产、销售、交付等环节限制过度包装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电商、快递、外卖等行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相关行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国家限制过度包装相关法律标准,及时掌握本行业过度包装情况,建立提示、警示、约谈等行政指导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食品工业、包装、商品生产、销售以及电商、快递、外卖等相关协会的等级评估、抽查审计和指导服务,督促各相关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定期分析杜绝商品过度包装和推行简约包装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法律法规标准宣贯培训,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纳入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引导本领域重点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带头推广简约包装。(相关行业协会负责)
      13.开展先行示范。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商品。在办公用品等采购过程中,积极落实绿色采购政策,主动选用简约包装产品;在设计、生产、销售、运输等过程中,加强上下游协同,严格落实限制过度包装强性标准,积极研发、使用绿色包装;大、中、小学要引导学生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生活理念,助力形成抵制过度包装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教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政策支持。将商品过度包装执法检查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纳入对应财政预算,将快递过度包装执法检查所需经费纳入邮政管理系统项目经费,保障执法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市市场监管委、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谋划推动可循环快递包装配送体系、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进一步落实商品包装采购需求标准和强制采购要求,督促采购人发挥采购主体作用,不采购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市财政局负责)支持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研发机构和创新主体积极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开展快递包装绿色设计、低能耗智能物流配送等方面技术研发。(市科技局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部门协同
      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领域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工作,要强化与国家和我市要求对标对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对各区对口部门的指导、支持和督促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衔接,沟通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按程序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市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要健全工作机制,细化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各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针对性配套措施,建立重点企业、单位联系制度,加强生产、销售、交付、回收等环节管理服务,强化执法监管,逐步建立全链条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工作体系。(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
      按照“谁主管谁宣传”的原则,加强限制过度包装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宣传培训。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限制过度包装普法宣传教育。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加强正面宣传,积极报道典型做法、先进单位和个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消费者绿色消费,购买简约包装商品。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加强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曝光。(市委宣传部,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绿色技术评审结果公示 2022-10-25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推荐绿色技术的通知》安排,经广泛征集,区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推荐,专家评审,拟将“基于不剥落技术的纳米高温加热炉长效节能涂料HRC”等19项技术纳入天津市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2年10月25日至31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请书面反馈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双碳处)。
      附件:拟纳入天津市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名单
      2022年10月25日
      (联系人:郭平贵;电话:23142163;传真:23142007)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2-10-24

      2022年第19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2年10月24日24时起执行。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10350
      7.73
      10050 
      92号乙醇汽油
      10971
      8.33
      10671 
      95号乙醇汽油
      11592
      8.80
      11292 
      0号柴油(标准品)
      9285
      8.02
      8985 
      负10号柴油
      9842
      8.50 
      9542
      负20号柴油
      10306 
      8.90
      10006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22年10月24日
      
  • 关于2022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的公示 2022-10-24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0号),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天津市财政局制定了《2022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予以公布。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2022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进行了评审。经专家评审,2022年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33个,共下达资金955万元,现予公示(名单附后,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期自2022年10月24日至10月30日,对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书面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消费处  郭建强  刘胤
      联系电话:23142562
      2022年10月24日
      
  • 关于开展2023年市级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2-10-12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稳投资、促增长的支撑作用,为实现“四高”奋斗目标添力、添彩,现组织开展2023年市级重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市级重点项目分为重点谋划项目、重点储备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其中,重点谋划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市重大战略,处于前期策划、研究、论证阶段的项目;重点储备项目是指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核准、备案手续,拟于2023年或2024年开工建设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已确定于2023年新开工建设项目和续建的项目。
      二、申报范围
      市级重点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项目单位申请,选取符合国家和我市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围绕制造业立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两新一重”、12条产业链及新动能引育等重点领域,具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纳入重点项目推荐名单。主要包括:
      一是科技和产业创新。包括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航空航天、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材料、信息和创新基础设施等。
      二是先进制造业。包括绿色石化(含油气勘探开发)、车联网、中医药、高端装备、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轻工纺织、冶金、建材等。
      三是重大基础设施。包括能源领域(油气管网、储气调峰、电网基建、煤电机组升级改造、新能源等)、交通领域(机场、港口、铁路、公路、轨道交通等)、城建领域(市政工程、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停车场等)、水利生态领域(水利工程、供水设施、区域生态治理、海洋经济、韧性城市、污水处理、循环经济等)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
      四是重大民生改善。包括乡村振兴(一二三产业融合、人居环境整治、高标准农田、种业振兴、新型城镇化等)、社会事业(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和现代服务业(城乡物流、冷链流、粮食仓储物流和商业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
      三、申报条件
      申报2023年市级重点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投资规模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均可申报。
      (二)重点谋划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产业政策等要求。
      (三)重点储备项目原则上应由重点谋划项目转化,应符合相关领域规划并获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并列入同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企业投资项目应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办理备案手续。
      (四)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重点储备项目转化,落实建设用地、资金、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建设条件,应在2023年完成法定审批手续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涉及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应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已纳入2022年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续建项目,除已建成或终止建设外,原则上自动结转至2023年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五)已列入国家级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国家重大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市级重点项目。 
      四、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采取“线上申报+线下确认”方式。
      第一步,线上申报。10月8日起,项目单位通过“天津市重大项目智慧管理平台”(互联网端登录地址:http://zdxm.fzgg.tj.gov.cn:20249/,以下简称“平台”)互联网端录入信息后提交申报。申报时限截止至11月11日。
      第二步,线上审核。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部门同步开展项目初审工作,审核通过后,通过平台推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对口处室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形成初步清单。审核时限截止至11月25日。
      第三步,线下确认。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初步清单分发各区各部门进行确认,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无误后,将书面意见和项目清单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线下确认时限截止至12月10日。
      第四步,公开发布。市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项目成熟程度、规模体量,择优选取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的重点项目,形成市级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年度建议清单,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服务指导,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开展申报工作,确保大项目、好项目应报尽报。
      (二)充分利用全市重大项目谋划工作契机,及时将项目谋划包联服务优秀成果纳入申报范围并予以重点推动。
      (三)认真做好项目信息审核把关,重点审核项目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年度计划投资安排是否科学合理等,避免因项目信息不全不实影响申报工作。
      (四)重点项目原则上不打捆申报,实行“一项目一代码”,项目代码以24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为准,按照项目归属,由主管单位负责申报的线上审核推送和线下确认,避免重复申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的通报 2022-10-10

      各有关单位:
      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对我市重点用能单位2021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价考核。共考核重点用能单位369家,其中,超额完成等级75家,完成等级190家,基本完成等级96家,未完成等级8家。现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推送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步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公布。考核奖惩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021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
      2022年9月30日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教委关于公布第三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的公告 2022-10-10
    为深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558号)要求和部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教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征集培育第三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公告》,经统计,全市范围内共计152家企业申报第三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为做好产教融合型企业初选认定工作,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教委组织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领域专家,根据《天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评价指标体系》,对天津市范围内共计152家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了逐一审核,其中66家企业经过一票否决未进入打分环节。86家企业经过综合赋分,进入打分环节并审核通过,现将天津市第三批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16日。在公示期内,有关部门、单位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向我委反映,并提供相关联系人、联系电话,逾期不再受理。请第三批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在公示后三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教委备案。企业建设培育至少一年后,达到认证标准的进入天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及我市相关支持政策。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教委备案,并按程序向全社会公示。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每三年由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教委等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附件:1.天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评价指标体系      2.天津市第三批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2022年10月9日(联系人:闫洪泽、袁斌先,联系电话:23142171、23143660)
  • 关于举办首届全国性家政博览会的通知 2022-09-30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精神,按照《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2022年工作要点》有关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在京举办全国性家政博览会,促进家政服务业融合创新发展。
      因疫情影响,原定于2022年4月8日-10日在京召开的首届全国家政博览会延期至2022年11月28日-30日举办。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关于“2022首届全国性家政博览会”邀请函转去,请各有关单位和家政企业积极参加。
      特此通知。
      附件:“2022首届全国家政博览会”邀请函
      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局
      2022年9月14日   
      
  • 关于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综合服务平台充电设施运营商接入的通知 2022-09-26

      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要求,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互联互通,解决居民充电找桩难问题,打造全市“充电服务一张网”,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开发了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综合服务平台。截止目前,市级平台已经基本建设完毕,正在测试,拟于近期正式上线运行。
      为保证平台上线后正常运行,请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平台数据接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入对象
      天津市范围内全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包括公共充电桩、专用充电桩、单位内部充电桩。
      二、接入要求
      各企业自通知发布日起开展平台对接,并完成建成充电桩对接工作;后续新建充电桩需在场站上线运营前完成平台接入。
      各建设运营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数据接入,接入内容包括充电设施产权单位、所在位置、充电设施个数、功率等静态信息,充电设施状态、订单详情等动态数据,需开通市级平台启停、支付接口等。并保证接入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持续性和稳定性。如未按要求接入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综合服务平台或提供数据存在不真实等情况,将会影响后续企业评价考核、补贴领取等,并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对接联系人: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平台  裴小璐 18622957049
      2022年9月26日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2-09-21

      2022年第18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2年9月21日24时起执行。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10165
      7.59
      9865
      92号乙醇汽油
      10775
      8.18
      10475
      95号乙醇汽油
      11385
      8.65
      11085
      0号柴油(标准品)
      9110
      7.87
      8810
      负10号柴油
      9657
      8.34
      9357
      负20号柴油
      10112
      8.73
      9812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21日
      
  • 关于对《关于支持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09-19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制造业立市”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推进南港工业区世界一流化工新材料基地建设,推动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增强产业竞争力,我们会同市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支持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自2022年9月19日至28日,对《政策措施》有意见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请书面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邮箱:sfzggwgygfc@tj.gov.cn)
      附件:《关于支持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发展处 唐家宁、武志鹏
      联系电话:23142237
      关于支持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制造业立市”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推进南港工业区世界一流化工新材料基地建设,推动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增强产业竞争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做好项目审批服务
      (一)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引入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石化化工项目。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以及国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有关规定,按照园区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对拟引进建设项目进行决策咨询服务,依法依规选用安全设计规范标准,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建立健全项目用海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对拟落位于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成陆区域50公顷以上需报国务院审核用海项目,支持项目方加快办理用海前期手续。对拟落位于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成陆区域50公顷以下用海项目,优化用海用地程序,对用海审核、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控规调整、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等流程,并联办理、要件共享、流程优化,最大限度缩减用海用地项目手续办理时间,构建项目用海用地审批“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三)优化石化化工及配套项目环评流程。优化项目环评流程,除国家审批项目外,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内的海洋工程环评内容依规评价并纳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履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实现降本提速。对于石化化工项目及其配套建设的大型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特别是涉及生态环境评价较为复杂的建设项目,通过提前介入、现场服务等方式做好规划环评审查、项目环评审批服务,提高项目环评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重大项目要素保障
      (四)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发挥海河产业基金、滨海产业发展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及母基金合作伙伴的渠道资源、产业资源优势,引导重大石化化工项目落地本市,带动存量项目增资扩能。对经认定属于我市优先发展产业、投资额度大、用地集约的重大石化化工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且不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之和执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合作交流办、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落实重点项目能耗保障。完善能耗双控制度,从源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严格新建项目节能审查,确保项目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积极争取我市重大石化化工项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范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六)落实重点项目环境容量保障。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要求,在滨海新区实施大气和水污染治理工程、充分挖掘区域污染物减排潜力的前提下,如可替代总量指标仍有缺口,支持滨海新区通过区域有偿调剂、指标互换、提前预支等措施,对市级重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给予保障。指导石化化工企业申报环保A级企业,新建项目按A级企业标准设计,提升企业环境容量指标使用效率。积极争取将部分环保绩效水平高、经济社会贡献大,且启动实施提标改造计划的企业提前纳入更高的绩效等级。探索建立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和交易平台,逐步形成利用交易方式解决环境容量指标问题的市场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用地支持。加强国家及市级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支持化工园区中拟出让的工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加快推进区域评估,提高土地配置效率。允许采取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符合我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的科技孵化、检验检测、中试基地等项目用地,可按照新型产业用地实施管理。鼓励产业用地混合利用,盘活低效存量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实施人才引育行动。发挥天津市化工新材料和精细化工产业(人才)联盟作用,支持引育产业链的紧缺、关键、核心人才。支持重点企业申报本市“项目+团队”重点培养专项,给予团队建设、贷款贴息资助,培育一批高层次人才。探索链上企业与天津大学、南开大学、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等高校加强合作,培育一批专业技术人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九)优化产业聚集区管理模式。在严控化工园区数量、提高发展质量的基础上,按照产业上下游一体化发展思路,将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现有产业聚集区纳入南港工业区,实行规范化、一体化管理,统筹要素资源配置,提升安全环保治理水平,实现项目审批、土地供给、配套工程建设、港口物流、安全环保管理、企业服务一体化,实现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协调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十)支持企业绿色化转型。推动落实石化化工领域节能降碳和绿色转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提升产业发展层级。制定石化化工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开展企业能效水平调查,分类制定能效先进和落后清单,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接受监督。扩大海水淡化水应用比例,依法科学确定海水淡化浓盐水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推动浓海水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一)鼓励企业提高绿色能源使用比例。支持企业自建光伏、风电等绿电项目,实施绿色能源替代工程,提高可再生资源和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支持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并网。支持企业利用合作建设绿色能源项目、市场化交易等方式提高绿电使用比例,探索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实验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二)落实石化化工行业阶梯电价。按照国家规定,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三)支持企业申报绿色单位示范。对入选国家级和市级绿色制造单位、能效之星、能效(水效)“领跑者”、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等示范称号,以及入选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单的企业,符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及相关要求的,优先纳入重污染天气保障类企业清单。对能效(水效)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改造等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的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
      (十四)引导企业突破“卡脖子”技术。推动物质绿色创造与制造海河实验室建设研究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在高端聚烯烃、特种工程塑料、高性能功能膜材料等化工新材料以及电子化学品、生物质化学品、资源回收利用、节能低碳领域。通过“揭榜挂帅”“赛马”等模式,推动实施技术攻关项目,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委)
      四、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五)加大海域使用金定向补助力度。石化化工项目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所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方式补助滨海新区,按规定专项用于化工园区海洋环境保护、修复整治、能力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滨海新区政府)
      (十六)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力度。组织金融机构对接链上重点企业,提供差异化、场景化、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金融机构申请碳减排支持工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绿色低碳、能源高效利用、清洁生产等领域的信贷资金供给。鼓励具有发展前景、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利用企业上市、股权融资、金融租赁等多种融资方式,解决企业资金问题。(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
      (十七)鼓励企业参与绿色金融。鼓励石化化工、冷能综合利用等企业通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应用绿色能源等方式减排降碳,依托全国碳交易系统,对其将产品制造、场景应用等环节产生的碳资产或节约碳配额进行上市交易,丰富市场交易主体,引入碳交易信用保证保险,建立碳普惠机制,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碳资产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 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 2022-09-14

      津发改价综〔2022〕272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局:
      为更好保障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3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阶段性调整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我市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在我市现行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基础上,将未纳入我市保障范围的低保边缘人口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阶段性新增纳入我市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
      二、阶段性降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
      在原启动条件的基础上,增加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为启动条件。即,本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和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等三项条件中,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
      三、增支资金保障渠道
      对将未纳入我市保障范围的低保边缘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并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以及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中央财政补助30%,其余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资金渠道解决;对领取失业
      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坚决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做好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安排。
      (三)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各相关单位要提高各环节工作效率,尽可能缩短发放时间,确保在达到价格临时补贴启动条件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25日前,将相应月份的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并在当月月底前,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退役军人局   天津调查总队
      2022年9月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天津市年出栏万头生猪养殖场调查体系的通知 2022-09-07

      津发改价综〔2022〕255号
      各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全力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提高政府调控预警、预测能力,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按照委领导要求,拟在涉农区建立天津市年出栏万头生猪养殖场调查体系,增加年出栏万头以上生猪养殖调查点月度生产经营情况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建立天津市万头生猪养殖场调查体系,重点调查生猪养殖企业生产成本、价格、收益、存、出栏数量、能繁母猪、仔猪数量、猪饲料及原粮价格、猪粮比等月度变化情况,调查分析生猪养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预测、预警生猪市场走势,为宏观调控提供数据依据。
      二、调查指标根据国家发改委农产品成本调查指标体系结合我市政府调控具体要求制定(详见附件)。
      三、请各区根据但不限于市农业农村委提供的《天津市万头生猪养殖场名单》,迅速联系辖区内年出栏万头以上生猪生产养殖场,确定新增农产品成本调查点,年内开展相关调查工作。请各区9月底前将新增万头生猪调查点名单报市发改委价格事务中心。
      四、请各区发改委与新增生猪调查点签订《天津市农产品成本调查协议书》(一式三份,调查户、区、市各持一份),并提供调查点账号、开户行等信息。调查误工补贴由市、区发改委共同承担。市发改委每年向调查点拨付误工补贴800元/点/年,市级拨付误工补贴从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中列支。各区发改委拨付误工补贴可参照市级标准,根据各区经费情况制定补贴标准,误工补贴从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经费中列支。
      五、天津市万头生猪养殖场调查体系调查表请于每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市发改委价格事务中心。天津市万头生猪养殖场调查体系工作列入“天津市农产品成本调查量化考核”中,作为评选市级、国家级农产品成本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依据之一。
      附件:天津市年出栏万头生猪养殖场调查体系调查表
      2022年8月30日
      (联系人:王  维;联系电话:23288605     赵梦琳;联系电话:23142208     邮  箱:tianjinchengben@ndrc.gov.cn)
      附件
      天津市年出栏万头生猪养殖场调查体系调查表
      序号
       项  目
      单 位
      关 系
      数值
      指标解释及计算方式
      1
      头均出栏重量
      公斤
      1
      生猪当月出栏平均头重
      2
      出栏价格
      元/公斤
      2
      当月平均出栏价格
      3
      产值(销售收入)
      元
      3=1*2
      出栏销售收入
      4
      生产成本
      元
      4=5+8+14+17+18
      物耗+人工+医疗+其他费用
      5
         1、仔畜费
      元
      5=6*7
      仔畜重量*单价或仔畜费/仔畜重量
      6
           仔畜重量
      公斤
      6
      7
           仔畜单价
      7
      8
         2、精饲料费
      元
      8=9*10
      用量基本相同,只是每个月价格略有差异,计算的就是这个月度差异。用量*每月的价格=精饲料费用
      9
            精饲料数量
      公斤
      9
      10
            精饲料价格
      元/公斤
      10
      11
            玉米价格
      元/公斤
      11
      12
            豆粕价格
      元/公斤
      12
      13
            麸子
      元/公斤
      13
      14
         3、雇工
      元
      14
      雇工=用工数量*雇工工价。
      15
            用工量
      天
      15
      16
            雇工单价
      元/天
      16
      17
         4、医疗防疫费
      元
      17
      防疫费重点时段防疫会略有不同。
      18
         5、其他
      元
      18
      其他费用合计
      19
      每头生猪净利润
      元
      19=3-4
      按当月出栏价格、仔猪价格、饲料价格等计算的当月收益。
      20
      上月末存栏
      头
      20
      育肥猪
      21
      本月出栏
      头
      21
      育肥猪
      22
      本月补栏
      头
      22
      育肥猪
      23
      月末存栏
      头
      23=20-21+22
      育肥猪
      24
      能繁母猪数量
      头
      24
      当月能繁母猪数量
      25
      仔猪数量
      头
      25
      当月仔猪数量
      26
      猪粮比
      26=2/11
      当月出栏价格/玉米价格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2-09-06

      2022年第17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2年9月6日24时起执行。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10455
      7.80
      10155
      92号乙醇汽油
      11082
      8.42
      10782
      95号乙醇汽油
      11710
      8.89
      11410
      0号柴油(标准品)
      9390
      8.11
      9090
      负10号柴油
      9953
      8.60
      9653
      负20号柴油
      10423
      9.00
      10123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6日
      
  • 关于天津市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公示 2022-09-06

      为做好我市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相关工作,按照国家要求,我委组织各区开展了项目申报。经严格审查和征求各部门意见,按照项目特征,对申报项目分类管理,形成了我市2022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和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储备项目库。
      现将纳入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和储备项目库的项目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12日。在公示期内,有关部门、单位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向我委反映,并提供相关联系人、联系电话,逾期不再受理。
      附表:1.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
            2.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储备项目库
      联系人:张东晓;联系电话:23142194;传真:23143627邮箱:sfzggwnyc@tj.gov.cn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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