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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关于对《关于支持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09-19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制造业立市”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推进南港工业区世界一流化工新材料基地建设,推动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增强产业竞争力,我们会同市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支持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自2022年9月19日至28日,对《政策措施》有意见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请书面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邮箱:sfzggwgygfc@tj.gov.cn)
      附件:《关于支持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发展处 唐家宁、武志鹏
      联系电话:23142237
      关于支持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制造业立市”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推进南港工业区世界一流化工新材料基地建设,推动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增强产业竞争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做好项目审批服务
      (一)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引入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石化化工项目。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以及国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有关规定,按照园区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对拟引进建设项目进行决策咨询服务,依法依规选用安全设计规范标准,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建立健全项目用海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对拟落位于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成陆区域50公顷以上需报国务院审核用海项目,支持项目方加快办理用海前期手续。对拟落位于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成陆区域50公顷以下用海项目,优化用海用地程序,对用海审核、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控规调整、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等流程,并联办理、要件共享、流程优化,最大限度缩减用海用地项目手续办理时间,构建项目用海用地审批“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三)优化石化化工及配套项目环评流程。优化项目环评流程,除国家审批项目外,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内的海洋工程环评内容依规评价并纳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履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实现降本提速。对于石化化工项目及其配套建设的大型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特别是涉及生态环境评价较为复杂的建设项目,通过提前介入、现场服务等方式做好规划环评审查、项目环评审批服务,提高项目环评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重大项目要素保障
      (四)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发挥海河产业基金、滨海产业发展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及母基金合作伙伴的渠道资源、产业资源优势,引导重大石化化工项目落地本市,带动存量项目增资扩能。对经认定属于我市优先发展产业、投资额度大、用地集约的重大石化化工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且不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之和执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合作交流办、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落实重点项目能耗保障。完善能耗双控制度,从源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严格新建项目节能审查,确保项目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积极争取我市重大石化化工项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范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六)落实重点项目环境容量保障。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要求,在滨海新区实施大气和水污染治理工程、充分挖掘区域污染物减排潜力的前提下,如可替代总量指标仍有缺口,支持滨海新区通过区域有偿调剂、指标互换、提前预支等措施,对市级重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给予保障。指导石化化工企业申报环保A级企业,新建项目按A级企业标准设计,提升企业环境容量指标使用效率。积极争取将部分环保绩效水平高、经济社会贡献大,且启动实施提标改造计划的企业提前纳入更高的绩效等级。探索建立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和交易平台,逐步形成利用交易方式解决环境容量指标问题的市场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用地支持。加强国家及市级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支持化工园区中拟出让的工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加快推进区域评估,提高土地配置效率。允许采取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符合我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的科技孵化、检验检测、中试基地等项目用地,可按照新型产业用地实施管理。鼓励产业用地混合利用,盘活低效存量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实施人才引育行动。发挥天津市化工新材料和精细化工产业(人才)联盟作用,支持引育产业链的紧缺、关键、核心人才。支持重点企业申报本市“项目+团队”重点培养专项,给予团队建设、贷款贴息资助,培育一批高层次人才。探索链上企业与天津大学、南开大学、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等高校加强合作,培育一批专业技术人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九)优化产业聚集区管理模式。在严控化工园区数量、提高发展质量的基础上,按照产业上下游一体化发展思路,将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现有产业聚集区纳入南港工业区,实行规范化、一体化管理,统筹要素资源配置,提升安全环保治理水平,实现项目审批、土地供给、配套工程建设、港口物流、安全环保管理、企业服务一体化,实现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协调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十)支持企业绿色化转型。推动落实石化化工领域节能降碳和绿色转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提升产业发展层级。制定石化化工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开展企业能效水平调查,分类制定能效先进和落后清单,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接受监督。扩大海水淡化水应用比例,依法科学确定海水淡化浓盐水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推动浓海水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一)鼓励企业提高绿色能源使用比例。支持企业自建光伏、风电等绿电项目,实施绿色能源替代工程,提高可再生资源和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支持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并网。支持企业利用合作建设绿色能源项目、市场化交易等方式提高绿电使用比例,探索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实验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二)落实石化化工行业阶梯电价。按照国家规定,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三)支持企业申报绿色单位示范。对入选国家级和市级绿色制造单位、能效之星、能效(水效)“领跑者”、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等示范称号,以及入选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单的企业,符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及相关要求的,优先纳入重污染天气保障类企业清单。对能效(水效)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改造等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的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
      (十四)引导企业突破“卡脖子”技术。推动物质绿色创造与制造海河实验室建设研究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在高端聚烯烃、特种工程塑料、高性能功能膜材料等化工新材料以及电子化学品、生物质化学品、资源回收利用、节能低碳领域。通过“揭榜挂帅”“赛马”等模式,推动实施技术攻关项目,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委)
      四、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五)加大海域使用金定向补助力度。石化化工项目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所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方式补助滨海新区,按规定专项用于化工园区海洋环境保护、修复整治、能力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滨海新区政府)
      (十六)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力度。组织金融机构对接链上重点企业,提供差异化、场景化、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金融机构申请碳减排支持工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绿色低碳、能源高效利用、清洁生产等领域的信贷资金供给。鼓励具有发展前景、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利用企业上市、股权融资、金融租赁等多种融资方式,解决企业资金问题。(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
      (十七)鼓励企业参与绿色金融。鼓励石化化工、冷能综合利用等企业通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应用绿色能源等方式减排降碳,依托全国碳交易系统,对其将产品制造、场景应用等环节产生的碳资产或节约碳配额进行上市交易,丰富市场交易主体,引入碳交易信用保证保险,建立碳普惠机制,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碳资产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 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 2022-09-14

      津发改价综〔2022〕272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局:
      为更好保障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3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阶段性调整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我市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在我市现行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基础上,将未纳入我市保障范围的低保边缘人口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阶段性新增纳入我市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
      二、阶段性降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
      在原启动条件的基础上,增加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为启动条件。即,本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和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等三项条件中,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
      三、增支资金保障渠道
      对将未纳入我市保障范围的低保边缘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并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以及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中央财政补助30%,其余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资金渠道解决;对领取失业
      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坚决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做好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安排。
      (三)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各相关单位要提高各环节工作效率,尽可能缩短发放时间,确保在达到价格临时补贴启动条件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25日前,将相应月份的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并在当月月底前,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退役军人局   天津调查总队
      2022年9月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天津市年出栏万头生猪养殖场调查体系的通知 2022-09-07

      津发改价综〔2022〕255号
      各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全力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提高政府调控预警、预测能力,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按照委领导要求,拟在涉农区建立天津市年出栏万头生猪养殖场调查体系,增加年出栏万头以上生猪养殖调查点月度生产经营情况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建立天津市万头生猪养殖场调查体系,重点调查生猪养殖企业生产成本、价格、收益、存、出栏数量、能繁母猪、仔猪数量、猪饲料及原粮价格、猪粮比等月度变化情况,调查分析生猪养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预测、预警生猪市场走势,为宏观调控提供数据依据。
      二、调查指标根据国家发改委农产品成本调查指标体系结合我市政府调控具体要求制定(详见附件)。
      三、请各区根据但不限于市农业农村委提供的《天津市万头生猪养殖场名单》,迅速联系辖区内年出栏万头以上生猪生产养殖场,确定新增农产品成本调查点,年内开展相关调查工作。请各区9月底前将新增万头生猪调查点名单报市发改委价格事务中心。
      四、请各区发改委与新增生猪调查点签订《天津市农产品成本调查协议书》(一式三份,调查户、区、市各持一份),并提供调查点账号、开户行等信息。调查误工补贴由市、区发改委共同承担。市发改委每年向调查点拨付误工补贴800元/点/年,市级拨付误工补贴从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中列支。各区发改委拨付误工补贴可参照市级标准,根据各区经费情况制定补贴标准,误工补贴从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经费中列支。
      五、天津市万头生猪养殖场调查体系调查表请于每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市发改委价格事务中心。天津市万头生猪养殖场调查体系工作列入“天津市农产品成本调查量化考核”中,作为评选市级、国家级农产品成本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依据之一。
      附件:天津市年出栏万头生猪养殖场调查体系调查表
      2022年8月30日
      (联系人:王  维;联系电话:23288605     赵梦琳;联系电话:23142208     邮  箱:tianjinchengben@ndrc.gov.cn)
      附件
      天津市年出栏万头生猪养殖场调查体系调查表
      序号
       项  目
      单 位
      关 系
      数值
      指标解释及计算方式
      1
      头均出栏重量
      公斤
      1
      生猪当月出栏平均头重
      2
      出栏价格
      元/公斤
      2
      当月平均出栏价格
      3
      产值(销售收入)
      元
      3=1*2
      出栏销售收入
      4
      生产成本
      元
      4=5+8+14+17+18
      物耗+人工+医疗+其他费用
      5
         1、仔畜费
      元
      5=6*7
      仔畜重量*单价或仔畜费/仔畜重量
      6
           仔畜重量
      公斤
      6
      7
           仔畜单价
      7
      8
         2、精饲料费
      元
      8=9*10
      用量基本相同,只是每个月价格略有差异,计算的就是这个月度差异。用量*每月的价格=精饲料费用
      9
            精饲料数量
      公斤
      9
      10
            精饲料价格
      元/公斤
      10
      11
            玉米价格
      元/公斤
      11
      12
            豆粕价格
      元/公斤
      12
      13
            麸子
      元/公斤
      13
      14
         3、雇工
      元
      14
      雇工=用工数量*雇工工价。
      15
            用工量
      天
      15
      16
            雇工单价
      元/天
      16
      17
         4、医疗防疫费
      元
      17
      防疫费重点时段防疫会略有不同。
      18
         5、其他
      元
      18
      其他费用合计
      19
      每头生猪净利润
      元
      19=3-4
      按当月出栏价格、仔猪价格、饲料价格等计算的当月收益。
      20
      上月末存栏
      头
      20
      育肥猪
      21
      本月出栏
      头
      21
      育肥猪
      22
      本月补栏
      头
      22
      育肥猪
      23
      月末存栏
      头
      23=20-21+22
      育肥猪
      24
      能繁母猪数量
      头
      24
      当月能繁母猪数量
      25
      仔猪数量
      头
      25
      当月仔猪数量
      26
      猪粮比
      26=2/11
      当月出栏价格/玉米价格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2-09-06

      2022年第17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2年9月6日24时起执行。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10455
      7.80
      10155
      92号乙醇汽油
      11082
      8.42
      10782
      95号乙醇汽油
      11710
      8.89
      11410
      0号柴油(标准品)
      9390
      8.11
      9090
      负10号柴油
      9953
      8.60
      9653
      负20号柴油
      10423
      9.00
      10123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6日
      
  • 关于天津市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公示 2022-09-06

      为做好我市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相关工作,按照国家要求,我委组织各区开展了项目申报。经严格审查和征求各部门意见,按照项目特征,对申报项目分类管理,形成了我市2022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和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储备项目库。
      现将纳入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和储备项目库的项目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12日。在公示期内,有关部门、单位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向我委反映,并提供相关联系人、联系电话,逾期不再受理。
      附表:1.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
            2.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储备项目库
      联系人:张东晓;联系电话:23142194;传真:23143627邮箱:sfzggwnyc@tj.gov.cn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6日    
      
  • 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2-08-31

      为进一步规范对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确保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起草了《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9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天津市发展改革委邮箱(sfzggwyqgdbhc@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2年8月31日        
      (联系人:陶海成; 联系电话:23142832;传真:23142833)
  • 一图读懂 | 节约用电 2022-08-30
    在另外数据表中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通知 2022-08-24

      津发改双碳〔2022〕245号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和《“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夯实节能工作基础,推动实现全市“十四五”节能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目标责任
      (一)确定实施范围。本市重点用能单位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包括工业、通信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法人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按年度进行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管理,其他重点用能单位由所在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节能管理。
      (二)明确任务目标。节能主管部门按年度分解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量目标和用能预算目标。节能量目标参照《用能单位节能量计算方法》(GB/T 13234)核算、分解,用能预算目标可采用基准法或历史法分解。各区节能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量目标和用能预算目标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增强管理弹性。落实原料用能和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耗总量控制政策,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按照国家界定的原料用能范畴,建立含原料用能的企业名单,加强对相关企业填报原料用能消费量的督促指导。在核算企业节能量时,将原料用能消费量同步从基年和目标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在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中,分析项目对本地区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影响时,参考扣除原料用能后的能源消费量。重点用能单位比上年度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及可准确计量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考核年度内购买的绿色电力及绿证,在考核能源消费总量时予以扣除。
      (四)实施评价考核。重点用能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节能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节能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各区节能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区重点用能单位考核结果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
      二、完善管理措施
      (一)健全能源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夯实能源计量、统计基础,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设置能源消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如实网上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定年度节能计划,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落实节能奖惩措施。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业机构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
      (二)推进能耗在线监测。重点用能单位要积极推进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建立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约化管理模式,对能源生产、输送、分配、使用各环节进行集中监控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推动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高上传数据质量,加强能耗数据分析和应用。
      (三)深入挖掘节能潜力。重点用能单位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和电平衡、热效率测试,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将能源审计报告和能效测试报告报送节能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改造项目库,搭建技术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充分发挥有关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项目尽早投运见效。
      三、强化执法监察
      (一)超能耗限额标准项目“动态清零”。以石化、化工、煤电、建材、有色、煤化工、钢铁、焦化等行业和数据中心为重点,全面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存量项目,建立高耗能项目台账清单,实行分类管理、动态监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重点行业高耗能项目进行全覆盖节能监察。到2025年,重点行业和数据中心能效全部达到基准水平,达到标杆水平产能比例超过30%。
      (二)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动态清零”。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产品目录和强制性能效标准,对工业企业、大型公建、商场超市、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进行抽查,排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督促制定淘汰计划,责令限期整改。到2025年,重点用能单位全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
      (三)加强协同联动。构建市、区两级节能监察体系,明确执法权限和裁量权基准,按年度公布节能监察计划,协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与工业、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探索开展涵盖能源计量、能源统计、节能管理及行业节能标准的联合执法检查,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公布违法违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阶梯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
      2022年8月18日
      (联系人:环资双碳处   王  亮    联系电话:23142207;市节能环保中心   王延阳    联系电话:23142334)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2-08-23

      2022年第16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2年8月23日24时起执行。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10265
      7.66
      9965
      92号乙醇汽油
      10881
      8.26
      10581
      95号乙醇汽油
      11497
      8.73
      11197
      0号柴油(标准品)
      9205
      7.95
      8905
      负10号柴油
      9757
      8.43
      9457
      负20号柴油
      10218
      8.83
      9918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22年8月23日
      
  •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清洁生产工作情况的通报 2022-08-12

      津发改双碳〔2022〕219号
      各有关单位:
      2021年,各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等要求,系统推进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业、交通运输领域清洁生产工作。现将2021年度清洁生产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促进工业清洁生产
      一是鼓励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通过绿色工厂创建等工作,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2021年,9家工业企业通过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二是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组织清洁生产专题培训,宣传解读国家政策、法规、标准,增强企业践行清洁生产理念的主动性,提升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能力水平。三是加快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围绕《国家鼓励的工业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目录》,召开专题交流会,组织供需对接,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广应用。四是强化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联合印发《关于扎实推进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通知》,加强部门联动,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推动企业有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二、促进农业清洁生产
      一是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建成高标准农田27.1万亩,超额完成农业农村部下达目标。二是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制定《天津市种植业生产推荐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名录》,开展取土化验650个、田间试验50个,建立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2万亩,绿色防治示范区0.4万亩。三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建设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加强督导检查和巡查力度,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四是推进农膜回收利用。印发《农膜》《农膜回收利用》等宣传册,引导开展农膜回收利用。经效果评估,全市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五是推进畜禽粪污治理。开展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完成4022家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治理。六是推进渔业绿色发展。印发《2020年天津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实施方案》《天津市海水工厂化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推动绿色生态基地创建,2021年,新增推广基地5个。
      三、促进服务业清洁生产
      一是制止餐饮浪费。印发《天津市餐饮行业制止餐饮浪费六项行为规范》,制定我市地方标准《绿色餐厅建设规范》,引导餐饮企业向绿色发展迈进。二是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印发《关于抓紧推动在餐饮行业落实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用品有关规定的通知》,广泛宣传餐饮行业塑料污染治理“三禁止”有关规定,营造“比、学、赶、超”的工作氛围,推动138家餐饮外卖企业完成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注册。三是推进文旅行业绿色发展。贯彻落实《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督导文旅企业做好垃圾分类,指导旅游住宿企业不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加强监管服务,出动执法服务人员2000人次,走访经营主体1000余家,帮助文旅行业企业实施资源减量化和再利用,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
      四、促进建筑工程清洁生产
      一是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广泛推行建筑节能标准,全市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307个,面积 1751.82 万平方米,100%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二是提升公共建筑能效。完成公共建筑用能信息政务平台建设,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支持公共建筑实施能效提升,提升公共建筑用能单位参与能效提升工作的积极性。三是开展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印发《关于扎实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加强对施工工地扬尘在线检测和视频监控设备检查,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情况专项检查。2021年,出动执法人员 108053人次,排查问题 8081个,停工整改项目 452个。
      五、促进交通运输领域清洁生产
      一是不断优化运输结构。2021年,具有铁路专用线的钢铁企业大宗物料铁路运输比例稳定保持在50%以上,天津港完成海铁联运100.1万标准箱,同比增长24.3%。二是加快推动新能源公交车更新应用。结合公交线网优化调整,不断优化新能源公交场所和充电桩布局,加快推动新能源公交车更新应用。截至2021年底,全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数达到7481部,占运营车辆总数的81%,建成区实现新能源公交车全覆盖。三是积极推动绿色货运配送新发展。规划布局我市一、二、三级绿色货运配送节点网络,选取4个一级货运枢纽、8个二级公共配送中心、293个三级末端共同配送站,打造绿色货运配送节点,2021年我市被授予国家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称号。
      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2021年,全市30家企业通过清洁生产评估。其中,滨海新区3家、东丽区3家、西青区2家、津南区4家、北辰区3家、武清区6家、宝坻区1家、静海区6家、宁河区1家、蓟州区1家(详见附件)。共挖掘无/低费项目367项、中/高费项目73项,年可节能1.84万吨标准煤、节水44.30万立方米、减少碳排放3.53万吨、减少VOCs排放8.79吨、减少SO2排放0.12吨、减少NOx排放120.49吨、减少烟(粉)尘排放0.49吨、减少废水排放14.96万吨,实现经济效益14067.28万元。
      附件:2021年通过清洁生产评估企业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5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双碳处 郭平贵;联系电话:23142163;市生态环境局气候与国际处 李帆;联系电话:87671547;市节能环保中心 刘小溪;联系电话:23142095)
      附件
      2021年通过清洁生产评估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区
      备注
      1
      天津博源中油钢管有限公司
      静海区
      津工信节能〔2020〕3号
      2
      天津市仁意江山镀锌有限公司
      静海区
      津工信节能〔2020〕3号
      3
      天津市海格瑞热镀锌科技有限公司
      静海区
      津工信节能〔2020〕3号
      4
      天津市瑞达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静海区
      津工信节能〔2020〕3号
      5
      天津市磊德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静海区
      津工信节能〔2020〕3号
      6
      天津润德中天钢管有限公司
      津南区
      津工信节能〔2020〕3号
      7
      天津市利泉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津南区
      津工信节能〔2020〕3号
      8
      天津市矿维主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津南区
      津工信节能〔2020〕3号
      9
      天津市晨兴力克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辰区
      津工信节能〔2020〕3号
      10
      弗兰德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北辰区
      津工信节能〔2020〕3号
      11
      天津双街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北辰区
      津工信节能〔2020〕3号
      12
      天津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宁河区
      津工信节能〔2020〕3号
      13
      天津达祥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武清区
      津工信节能〔2020〕3号
      14
      天津市恒运冷轧精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武清区
      津工信节能〔2020〕3号
      15
      武藏汽车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
      武清区
      津工信节能〔2020〕3号
      16
      施洛特汽车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
      滨海新区
      津工信节能〔2020〕3号
      17
      天津丰津汽车传动部件有限公司
      东丽区
      津工信节能〔2020〕3号
      18
      天津富士达自行车工业有限公司
      东丽区
      津工信节能〔2020〕3号
      19
      天津皆希爱化工有限公司
      东丽区
      津工信节能〔2020〕3号
      20
      艾尔姆风能叶片制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宝坻区
      津工信节能〔2020〕3号
      21
      天津远大鸿泰新科技有限公司
      蓟州区
      津工信节能〔2020〕3号
      22
      天津立中车轮有限公司
      滨海新区
      自愿审核
      23
      博途新能源(天津)有限公司
      滨海新区
      自愿审核
      24
      天津中环领先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西青区
      自愿审核
      25
      天津市力拓钢制品有限公司
      西青区
      自愿审核
      26
      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津南区
      自愿审核
      27
      信义玻璃(天津)有限公司
      武清区
      自愿审核
      28
       天津骏马地毯有限公司
      武清区
      自愿审核
      29
      天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
      武清区
      自愿审核
      30
      天津市静海区振兴镀锌管有限公司
      静海区
      自愿审核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2021年度申报中国企业500强奖励项目和申报民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项目予以公示的公告 2022-08-11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驰名商标奖励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民营企业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经市企业联合会、市人社局申报,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相关部门共同赴申报企业走访调研,现对2021年度申报民营经济奖励资助项目民营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发布起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请书面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邮箱:sfzggwtgc@tj.gov.cn)。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体改处  颜玲
      联系电话:23142687
      附件:2021年申报民营经济奖励资助项目民营企业名单
      2021年申报民营经济奖励资助项目民营企业名单
      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项目6家
      天津市汉康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嘉氏堂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华慧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因诺微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中依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二、中国企业500强奖励项目1家
      云账户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2-08-09

      2022年第15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2年8月9日24时起执行。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10470
      7.82
      10170
      92号乙醇汽油
      11098
      8.43
      10798
      95号乙醇汽油
      11726
      8.91
      11426
      0号柴油(标准品)
      9405
      8.12
      9105
      负10号柴油
      9969
      8.61
      9669
      负20号柴油
      10440
      9.02
      10140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22年8月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情况的通报 2022-08-05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挖掘节能潜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通报重点用能单位2020年能源审计情况和下达2021年能源审计计划的通知》,各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推动区内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能源审计,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了审核。现将2021年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情况予以通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的部署,加快推动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滨海新区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的组织工作(下达计划、报告审核、结果通报等)由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将能源审计实施情况作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和节能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实施能源审计、不落实节能措施的重点用能单位,作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节能奖励政策不予支持。
      附件:2021年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2022年8月3日
      (联系人:环资双碳处  王  亮,23142207;市节能环保中心  王延阳,23142334;姜  辉,23120837)
      附件
      2021年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所在区
      1
      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河东区
      2
      天津市华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河东区
      3
      天津市河西区热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河西区
      4
      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
      南开区
      5
      天津市宏源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开区
      6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开区
      7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河北区
      8
      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东丽区
      9
      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东丽区
      10
      天津天铁炼焦化工有限公司
      东丽区
      11
      天津盈德气体有限公司
      东丽区
      12
      天津市永昌焊丝有限公司
      东丽区
      13
      天津顺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东丽区
      14
      天津富士达自行车工业有限公司
      东丽区
      15
      联合运输(天津)有限公司
      东丽区
      16
      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
      西青区
      17
      天津泓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西青区
      18
      天津市宇润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西青区
      19
      电装(天津)空调部件有限公司
      西青区
      20
      天津市瑞成热力有限公司
      西青区
      21
      天津三元热力有限公司
      西青区
      22
      日新(天津)塑胶有限公司
      西青区
      23
      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西青区
      24
      天津市立和工贸有限公司
      西青区
      25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天津市电信分公司
      西青区
      26
      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津南区
      27
      天津立林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津南区
      28
      天津荣程联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津南区
      29
      天津北方食品有限公司
      津南区
      30
      天津市大桥道食品有限公司
      津南区
      31
      天津金隅振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辰区
      32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辰区
      33
      江铜华北(天津)铜业有限公司
      北辰区
      34
      普利司通(天津)轮胎有限公司
      北辰区
      35
      可耐福新型建筑系统(天津)有限公司
      北辰区
      36
      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
      北辰区
      37
      天津海河乳业有限公司
      北辰区
      38
      天津光明梦得乳品有限公司
      北辰区
      39
      天津汇达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武清区
      40
      丹佛斯(天津)有限公司
      武清区
      41
      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武清区
      42
      天津丽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武清区
      43
      中粮包装(天津)有限公司
      武清区
      44
      天津致合物流有限公司
      武清区
      45
      天津路美运输有限公司
      武清区
      46
      贝特瑞(天津)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宝坻区
      47
      天津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宝坻区
      48
      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
      宁河区
      49
      汤始建华建材(天津)有限公司
      宁河区
      50
      天津中玻北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蓟州区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2年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计划的通知 2022-08-05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能源审计,挖掘节能潜力,合理使用能源,现下达2022年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计划,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本区计划内单位(附件1),组织实施能源审计。
      2. 计划内单位应按照《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2019)和《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内容和深度要求》(附件2),以2021年为审计期,实施能源审计,必要时进行能源效率检测,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区节能主管部门提交能源审计报告。
      3. 区节能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内容和深度符合要求,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本区能源审计工作开展情况(附件3)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4. 计划内单位因客观原因不具备能源审计条件的,需向区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区节能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确认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5. 因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被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6. 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参照本通知,组织区内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附件:1. 2022年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计划
            2. 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内容和深度要求
            3. 能源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
      2022年8月3日
      (联系人:环资双碳处   王  亮,23142207;市节能环保中心  王延阳,23142334;姜  辉,23120837)
      
  • 关于公开征集我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相关项目及企业的通知 2022-08-04

      各相关单位:
      我市已成功纳入全国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名单,为做好我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工作,现公开征集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相关项目及企业。
      一、项目征集方向
      1.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含: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信息平台、交易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投放等,塑料废弃物、废旧纺织品规范收集设施建设项目,可循环快递包装投放和回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2.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含: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废电器电子、报废汽车、动力电池等加工利用项目);
      3.二手商品交易渠道、平台建设等项目;
      4.再制造项目;
      5.园区循环化改造中废弃物统计分析信息平台、回收利用及资源化利用项目;
      6.其他相关项目;
      二、企业征集方向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二手商品交易、再制造等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的相关企业。
      三、报送方式
      请相关企业自行下载并填写企业和项目信息表,于8月12日前,将信息表报送至所在区发展改革委(企业要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并对所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请各区发展改革委核实、汇总相关企业和项目情况,形成汇总表,于8月15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我委将把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天津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将方案中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支持政策。
      附件:1.各区发展改革委联系方式
            2.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项目信息表
            3.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企业信息表
      2022年8月3日    
      (联系人:环资双碳处  郭平贵 陈雅娟;电  话:23142163,23142207)
      附件1
      各区发展改革委联系方式
      序号
      各区发改委
      部门
      部门联系电话
      1
      滨海新区发改委
      能源环境室
      65305338
      2
      和平区发改委
      发展规划科
      63002630
      3
      河西区发改委
      双碳与价格粮食工作科
      63008796
      4
      南开区发改委
      规划综合科
      63012193
      5
      河东区发改委
      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24160408
      6
      河北区发改委
      投资服务科
      26292062
      7
      红桥区发改委
      发展规划科
      86516182
      8
      东丽区发改委
      社会科
      84375639
      9
      西青区发改委
      能源和城镇发展科
      27393373
      10
      津南区发改委
      能源管理科
      28396570
      11
      北辰区发改委
      能源科
      26816714
      12
      武清区发改委
      能源科
      82966765
      13
      宝坻区发改委
      能源管理科
      29241055
      14
      宁河区发改委
      能源科
      69558758
      15
      静海区发改委
      生态文明建设科
      63032397
      16
      蓟州区发改委
      物资能源管理科
      29134427 
      
  • 天津市价格事务中心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 2022-08-03

      为满足我中心工作需要,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有关规定,经中心研究,拟决定委托中国北方人才市场(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天津市价格事务中心2022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8名。为保证公开招聘工作顺利开展,具体招聘方案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一)招聘单位名称:天津市价格事务中心
      (二)招聘单位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苏州道35号
      (三)招聘单位性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四)主要职能:承担重点行业、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以及价格变动监测预测预警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开展价格认定和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协助做好其他价格管理工作。
      二、招聘岗位及数量
      综合业务科,管理岗1名,专技岗1名,从事价格认定、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相关工作及办公室综合事务工作;
      价格监测事务科,管理岗1名,专技岗2名,从事价格监测相关工作;
      成本调查事务科,管理岗1名,专技岗2名,从事成本调查相关工作。
      三、招聘对象与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是指2022届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2020年、2021年毕业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视同为应届毕业生)。2020年、2021年、2022年毕业的能够提供报到证或派遣证的非全日制毕业生可按照应届毕业生对待。对于在报名时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2022届高校毕业生,可在其满足应聘岗位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容缺后补”机制,将核查上述证件的时间推迟到报到环节,届时,如应聘人员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取消其应聘资格。
      (二)招聘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6年8月12日以后出生);
      以下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类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现役军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列为联合惩戒对象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法律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2022年8月3日,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方人才网、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发布招聘信息,考生可通过上述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ttp://fzgg.tj.gov.cn
      北方人才网:http://www.tjrc.com.cn
      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http://www.tjtalents.com.cn
      (二)报名、缴费与资格审查
      考试报名和缴费均在网上进行,报名网址: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http://www.tjtalents.com.cn)。
      报名时间:8月12日9:00至8月16日17:00
      招聘单位网上资格审查时间:8月12日9:00至8月17日17:00
      笔试缴费时间:8月12日9:00至8月18日17:00。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进行网上缴费,缴费网址与报名网址相同。
      报考人数不足3人的岗位不能开考,未开考职位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职位,改报时间:8月19日14:00至16:00。职位报考人数与招考计划数之比低于3:1的,由我中心调整该职位的招考计划数。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擅自涂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
      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考务费用。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本人身份证、家庭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和户口本;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本人身份证、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经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请于2022年8月18日(9:00-11:00、14:00-17:00)到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医药大厦811室)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咨询电话:022-28013603。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各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聘机关均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
      (三)公共科目笔试
      报考价格认定、价格监测岗位考生,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测试》和《综合知识(文字综合类)》两科(满分各为100分),主要测评应聘人员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报考成本调查岗位考生,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测试》和《综合知识(财会类)》两科(满分各为100分),主要测评应聘人员专业理论知识和综合能力。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笔试准考证下载时间:具体时间视疫情情况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发布,请考生密切关注。
      笔试时间:具体时间、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缺少任一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公布成绩: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公布笔试成绩。具体时间视疫情情况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发布,请考生密切关注。
      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选1:3的比例,确定岗位进入面试的人选名单,如出现成绩并列考生,同时进入下一招聘环节。招聘岗位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1:3比例时,按照该岗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四)资格复审
      面试前,进入面试的人选须持报考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原件、报名表等材料到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进入面试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因取消或放弃面试资格导致进入下一招聘环节人选出现空缺的,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如递补过程中出现成绩并列考生,同时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视疫情情况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和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发布,请考生密切关注。
      (五)面试
      面试为结构化面谈,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综合分析、组织协调、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能力和素质。面试工作由我中心自行组织实施。面试工作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规则(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73号)规定进行。
      面试缴费和面试准考证下载时间:具体时间视疫情情况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发布,请考生密切关注。
      面试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达不到及格线的,不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报考人员应按照面试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参加面试时,必须同时携带面试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缺少任一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面试。
      (六)成绩汇总
      在笔试、面试过程中,报考人员缺少任一科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总成绩=(《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综合知识》成绩)÷2(即换算为100分制)×50%+面试成绩×5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保留1位小数,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
      (七)体检
      面试结束后,以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体检人员之比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岗位聘用计划数的情况,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笔试成绩仍出现并列情况,则按照笔试科目《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体检由我中心组织实施。体检的标准、项目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非我中心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或鉴定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因体检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依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人员参加体检。若递补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岗位聘用计划数的情况,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笔试成绩仍出现并列情况,则按照笔试科目《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八)考察
      考察由我中心或主管单位组织实施,考查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表现等情况。经考察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因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依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人员履行体检、考察程序。若递补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岗位聘用计划数的情况,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笔试成绩仍出现并列情况,则按照笔试科目《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员。
      (九)公示及聘用
      我中心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按规定方式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方人才网、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因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拟聘用人员自愿放弃聘用、拟聘用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等原因,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我中心应当依据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规定进行依次递补,并严格履行体检、考察、公示等有关程序。当递补人员考试成绩并列时,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员,如果笔试成绩仍出现并列情况,则按照笔试科目《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员。
      五、纪律与监督
      此次公开招聘工作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对违反招聘工作纪律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如受到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招聘工作时间安排需调整的情况,请报考人员随时关注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以新调整的安排为准。同时请报考人员报名时填写准确、有效的手机号,如遇调整,将短信通知。
      (二)请报考人员务必遵守有关防疫与安全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填报等工作。凡违反我市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隐瞒、虚报旅居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报名及政策咨询电话:23142131、23283141
      咨询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招聘工作监督电话:23142419
      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2)28013603、28013570、28014067
      附件:天津市价格事务中心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2022年8月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08-02

      各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落实,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决定集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是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负的重要举措。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专项整治行动对扎实稳住经济,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强化协同治理,加强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强化联合惩戒和标本兼治,加大查处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排查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本市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全面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
      二、全面推动重点任务落实
      根据国家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重点开展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交通物流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水运、公路、航空、铁路等领域落实助企纾困有关降费优惠政策不到位、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费用或重复收费、为规避政策规定拆分收费项目、不执行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等问题。查处部分企业利用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多种费用、随意提升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严禁有关单位以疫情防控为名向交通物流企业实行强制摊派等,切实保障货运物流畅通高效。加大海运收费监管力度,督促船公司、港口、船代、货代、堆场、报关等环节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依法查处不按公示价格标准收费、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领域红线内外接入、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护维修领域等价格监管,重点整治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利用垄断地位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自定标准自设项目收取费用、对计量装置及强制检定违规收费等行为。重点整治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违规加价等问题,查处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用户重复分摊收费、未落实电价收费公示制度、清退已收取的不合理费用不彻底不及时等行为。
      (三)地方财经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结合财政部及我市地方财经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在已有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整治降费减负助企纾困政策未有效落实、采取打折扣搞变通方式侵蚀降费减负红利、相关政策红利未及时有效惠及市场主体等问题,严禁违反收费基金立项审批权限自立名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落到市场主体。督促指导各区和有关单位加强财政收支预算管理,严肃查处违规下达收入目标任务、违规以财政支出方式实施与企业缴纳税费挂钩的返还政策、征收过头税费、集中开展逐利式乱检查乱罚款、向市场主体强制或变相摊派等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的行为,坚决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
      (四)金融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商业银行未按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超出价格公示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等问题,查处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银行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措施、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要求不到位等行为,督促银行不折不扣落实减免服务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要求,规范服务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合作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五)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在已有清理整治工作基础上,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问题“回头看”,重点整治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及其他行政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收费活动,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等行为,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规范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等。严肃查处中介机构超过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费、向市场主体转嫁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等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实施
      一是强化政策宣传和问题摸排。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牵头,按要求组织做好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宣传工作。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进一步加强正面舆论引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要全面梳理本领域、本区出台的涉企收费政策,同步做好已出台涉企收费优惠措施的政策解读,加强涉企违规收费问题摸排,通过12381、12315 等热线电话接受社会投诉举报,设立专门渠道收集有关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在涉企收费政策情况梳理和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等基础上,建立涉企违规收费问题台账。
      二是推动收费主体自查自纠。由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市民政局分别会同有关方面按照国家安排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推动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的相关收费主体开展自查自纠。各相关部门、各区按照工作方案深入摸排投诉举报线索及相关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纠正规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督促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其中,民航、铁路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海运口岸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按照既定职责分工落实。同时,各相关部门、各区还要重点围绕借疫情防控名义违规收费、社会中介机构不合理收费以及变相截留涉农资金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工作应于9月上旬前完成,有关牵头部门和各区要认真分析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22年9月15日前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同时,各牵头部门按照国家各领域专项整治要求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国家有关部委。
      三是加强对违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由市市场监管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对违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和自查自纠情况,对重点部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情况实地开展抽查检查。对实地抽查发现的涉企违规收费项目要严肃整改、坚决取消,对违规收费主体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予以联合惩戒,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总结有关部门和各区落实降费减负、推动收费政策惠企利民好的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民政局、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等部门牵头的专项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各区建立相应专项工作机制,加强对本区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统筹落实专项整治具体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加强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线索要及时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确保各项任务稳步推进、按期落实。
      (三)做好总结评估。各区、各有关部门系统梳理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成果,交流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做法,对发现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开展评估,深入分析涉企违规收费问题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形成工作简报和总结报告,根据工作职责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胡昊宇   23142228(传真)工作邮箱:sfzggwsfc@tj.gov.cn
      市工业和信息局:陈亮   83605784  工作邮箱:sgxjjjyxc@tj.gov.cn
      市市场监管委:刘斐然   23529141  工作邮箱:scjgjgjdjcc@ tj.gov.cn
      市财政局:郑亮          23116659   工作邮箱:czjzhengliang@tj.gov.cn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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