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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平方米/采暖季 |
用户分类 |
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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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供热面积收费
按建筑面积收费 |
居民住宅 |
25 |
非居民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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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供热计量收费 |
居民住宅 |
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0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元(每吉焦36元)。 |
非居民 |
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2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25元(每吉焦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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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依据《关于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8]285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调整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3]1135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1092号) 文件整理。上述规定执行范围:中心城区、环城四区(不含五县、滨海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