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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来源:价格管理处 时间:2023-08-21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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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价管〔2023〕239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结合上游企业供我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变动情况,为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稳定,决定调整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气。一档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下同)2.50元调整至2.79元,二档用气价格由3.00元调整至3.29元,三档用气价格由3.75元调整至4.04元。

(二)居民独立采暖用气。一档用气价格由2.40元调整至2.69元,二档用气价格由3.00元调整至3.29元,三档用气价格由3.75元调整至4.04元。

(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由2.53元调整至2.82元。

(四)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参照独立采暖一档用气价格执行,由2.40元调整至2.69元。    

调整后的居民用气价格及各档用气量详见附表。

二、执行时间

上述价格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延续实行低保户、特困户等低收入家庭的居民用气价格支持政策,继续按居民用气一档气价执行,不执行阶梯气价。

(二)对受2023年洪涝灾害影响的村镇居民用气价格延后调整,自上述执行之日起一年内(至2024年8月31日止)仍按照调整前价格执行。受洪涝灾害影响的村镇由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三)涉及居民阶梯气价结算周期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抄表计量、价格结算等工作。强化政策解释解读和用户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强化气源保障,确保全市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滨海新区、武清区、静海区、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城市燃气管网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在制定价格方案时,要强化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相关价格制定情况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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