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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23〕239号)的政策解读材料
来源:价格管理处 时间:2023-08-21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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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格调整背景

2021年4月1日以来,上游气源企业供我市居民天然气价格在基准门站价格(1.86元)基础上上浮5%,充分考虑疫情期间居民用户的承受能力,上游气源价格上涨的影响由城燃企业承担。今年,上游企业供我市居民用气价格进一步上浮,上浮幅度由此前的5%提高为15%,城燃企业采购成本进一步增加,保供压力进一步增大。为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依照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充分考虑上游气价上浮情况和用户可承受能力,我们研究出台此次城市燃气管网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

二、价格调整具体情况

2023年4月1日起,中石油供我市居民合同气价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上浮15%,较现行基准门站价格每立方米上涨0.28元。根据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结合上游气价上浮情况及城燃企业气源采购情况,考虑损耗因素,经测算,居民用气价格每立方米需平均提高0.29元。具体价格调整方案是:

一是居民生活用气。各档用气价格均提高0.29元,其中,一档用气由2.50元提高至2.79元,二档用气由3.00元提高至3.29元,三档用气由3.75元提高至4.04元。延续实行低保户、特困户等低收入家庭的气价支持政策,继续按一档气价执行,不执行阶梯气价。

二是独立采暖用气。各档用气价格均提高0.29元,其中,一档用气由2.40元提高至2.69元,二档用气由3.00元提高至3.29元,三档用气由3.75元提高至4.04元。

三是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由2.53元提高至2.82元。

四是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由2.40元提高至2.69元。

上述价格政策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充分考虑用户可承受能力,对受洪涝灾害影响的村镇居民用户用气价格延后一年调整。

三、相关保障措施

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我委已就相关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一是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组织做好抄表、政策解释、客户服务等工作,进一步增加收费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二是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政策实施情况,耐心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协调解决用户实际问题;三是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好困难群众支持性政策,各区要强化兜底保障,保障群众生活不受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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