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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一图速览—天津市2024年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清单 2024-02-06

      
  • 《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政策解读 2024-01-16
    一、出台背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1072号)(以下简称《国家标准2023年版》),为积极抓好贯彻落实,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普惠化和便利化,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推动发展改革成果全民共享,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各有关方面进行专题研究,在《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天津标准2021年版》)基础上,形成了《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天津标准2023年版》),已于2023年12月29日印发实施。二、内容解读《天津标准2023年版》涵盖了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七有”,以及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两个保障”,共涵盖9个方面、22大类、93个服务项目。一是幼有所育,包括优孕优生服务、儿童健康服务、儿童关爱服务3大类、12个服务项目。二是学有所教,包括学前教育助学服务、义务教育服务、普通高中助学服务、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4大类、9个服务项目。三是劳有所得,包括就业创业服务、工伤失业保险服务2大类、13个服务项目。四是病有所医,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险服务、计划生育扶助服务3大类、16个服务项目。五是老有所养,包括养老助老服务、养老保险服务2大类、7个服务项目。六是住有所居,包括公租房服务、住房改造服务2大类、2个服务项目。七是弱有所扶,包括社会救助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残助残服务3大类、21个服务项目。八是优军服务保障,包括优军优抚服务1大类、4个服务项目。九是文体服务保障,包括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体育服务2大类、9个服务项目。三、对比情况(一)《天津标准2023年版》与《国家标准2023年版》对比情况《天津标准2023年版》比《国家标准2023年版》多14个服务项目,分别是“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成年孤儿社会安置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市政府助学金”、“社会保障卡建设”、“老年人助餐服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节地生态安葬奖补”、“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和“残疾人社会福利”。《天津标准2023年版》与《国家标准2023年版》79个可比服务项目中,高于国家标准的有8个,分别是“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预防接种”、“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受灾人员救助”、“优待抚恤”、“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其余71个标准与国家标准基本相同。(二)《天津标准2023年版》与《天津标准2021年版》对比情况《天津标准2023年版》新增3个服务项目,分别是“生育保险”、“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和“残疾人社会福利”。《天津标准2023年版》高于《天津标准2021年版》服务标准的服务项目有8个,分别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受灾人员救助”、“孕产妇健康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特殊群体集中供养”。其中,“孕产妇健康服务”和“特殊群体集中供养”2个服务项目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进行同步调整。《天津标准2023年版》的出台,为我市进一步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与质量提供了重要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加快推动《天津标准2023年版》93个服务项目落实工作,不断增进全市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 一图读懂《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 2024-01-11

      
  • 《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政策问答 2024-01-09
    一、《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为加快推进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规范开展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参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二、什么是市产业创新中心?答:市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市产业创新中心一般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治理结构清晰,运行机制灵活有效。三、市产业创新中心的任务是什么?答:(一)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资”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二)深化与国内外创新主体合作,联合国家和省市级创新平台,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三)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和竞争前商品试制,创制产业技术标准,推动产业技术变革;(四)开展知识产权集中运营,整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的专利技术,综合集成为系统解决方案;(五)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扩散新技术、新模式,培育新业态、新产业,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六)深化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改革举措;(七)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前沿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促进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四、市产业创新中心组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答:(一)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三)规模优势突出,组建资金、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显著高于本市行业内现有的产业创新平台;(四)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五)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五、对工程研究中心的支持政策是什么?答:(一)完成组建的市产业创新中心需要资金支持的,根据当年发布的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提出市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申报并编制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区内初审,形成推荐意见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经专家评审后,择优遴选确定支持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500万元支持。(二)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的,按要求给予地方配套支持。
  • 《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2024-01-09
    一、《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为实施创新引领,提升本市产业研发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什么是工程研究中心?答:工程研究中心是指市发展改革委着力提升自主创新协同创新水平、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产业集群集聚集约化水平,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研究中心是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工程研究中心的任务是什么?答:(一)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提升本市创新能力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为企业应用国际先进技术、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服务;(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四、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条件是什么?答:(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二)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一是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二是相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是主持或承担过国家科研计划或行业标准的制定;(三)有较为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其中: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的,最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营经费不低于500万元;(四)具有一批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本市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五)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六)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七)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八)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九)符合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五、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流程是什么?答:(一)申报单位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通知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建设方案并向主管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二)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区所属申报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建设方案推荐给市发展改革委。(三)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对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进行专家评审,重点包括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针对性与必要性、申报单位基础条件、方案可行性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四)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认定工程研究中心,并函复主管部门。六、对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的要求是什么?结果如何应用?答: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原则上正常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应定期参加评价。评价为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给予支持;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给予1年整改期,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1年整改期满后,参加当年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运行评价。七、对工程研究中心的支持政策是什么?答:对本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 《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政策问答 2024-01-09
    一、《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为规范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研究中心编制评价材料,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21〕16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二、评价的范围是什么?答:已完成建设,正式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三、评价指标有哪些?答:评价指标体系从条件保障、产出贡献、体制机制三方面,共设置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仪器设备原值、累计主持或参与国家级项目数、有效发明专利数等17项指标,同时,将拥有国家级平台、参与制定国际标准、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等作为加分项,旨在提升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水平,服务国家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四、需要提交哪些评价材料?答:评价材料包括: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评价数据证明材料。五、评价工作的流程是什么?答:(一)主管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评价通知要求,组织工程研究中心认真编制评价材料,对评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将评价材料及出具的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和发布的通知要求,对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得到评价结果。六、评价结果如何应用?答: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为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给予支持;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给予1年整改期,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1年整改期满后,参加当年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运行评价。
  • 一图读懂《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 2023-12-29

      
  • 《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禁止类清单》政策解读 2023-12-25
    一、《禁止类清单》出台的背景为贯彻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中办发〔2019〕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大运河核心监控区项目建设,2020年5月,我市出台《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控细则》),并制定《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作为《管控细则》的附录十。为统筹大运河沿线各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负面清单管理的科学性,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负面清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禁止类清单》(以下简称《禁止类清单》),已于2023年11月20日印发实施,《负面清单》同时废止。二、《禁止类清单》内容解读《禁止类清单》共7条,提出了产业准入、环境保护、空间管控、文物保护等相关条款,符合相关要求即可开展建设活动。第一条 本清单适用于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核心监控区范围为大运河两岸2000米内的核心区范围,涉及武清区、北辰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区、西青区、静海区。解读内容:本条款提出《禁止类清单》适用于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按照《管控细则》,我市大运河两岸起始线与终止线距离2000米内的核心区范围划定为核心监控区,包括武清、北辰、红桥、南开、河北、西青、静海区部分地区。核心监控区面积约670平方公里。   第二条  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类事项,一律不得批准。解读内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组成,鼓励类821条、限制类215条、淘汰类441条,其中,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一律不得批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列有禁止准入类事项6项、许可准入类事项111项,其中,禁止准入类事项,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一律不得批准。第三条 在核心监控区内严禁开发未利用地,严禁占用生态空间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解读内容: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严禁开发未利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新建、扩建项目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标准,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等要求,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取用水量大或耗水量高的工业行业等。第四条 核心监控区内的非建成区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核心监控区建成区老城改造按照高层禁建区管理,落实限高、限密度的具体要求,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项目、商务办公项目、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用地,整体保护大运河沿线空间形态。解读内容:本条款具体管控要求按照《管控细则》执行,其中,建成区范围详见各区政务网公布的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复的2019年建成区范围,后续建成区范围有调整按最新情况执行。第五条 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项目。解读内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列有31条特别管理措施。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项目。第六条 核心监控区内禁止进行违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建设活动。解读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大运河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大运河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大运河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附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大运河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第七条  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本清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发布的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涉及的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新修订版本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同时废止。
  • 一图读懂《天津市“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2023-12-22

      
  • 一图读懂《“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 2023-12-22

      
  • 一图读懂《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023-12-18

      
  •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清单 2023-12-15
    序号总体要求工作任务具体举措政策文件或获取渠道政策解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一、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一)打造高效便捷暖心的政务环境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协同发力,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大力推动“证照联办”改革,通过数据共享、流程再造、管理创新,推动企业开办和高频涉企经营许可联动办理,努力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报、一套材料、一网通办”,进一步简化流程、减少时间、优化服务。1.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基础上,聚焦办理频率高、办理量大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通过系统互联互通、数据赋能,重塑再造办事流程,将营业执照和高频许可证整合为“一件事”,实现营业执照和高频许可证“一网通办、一次办成、同步办好”。目前“证照联办”方案正在起草,待后续功能上线后将在市政务服务办官方网站公布有关信息。2.《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高频证照联办“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获取渠道: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官方网站政务信息公开专栏。市政务服务办:24538389市市场监管委:844936012(二)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落实公平竞争制度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建立涉企行政许可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确需新设的,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将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中介要件纳入清单管理,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2023年版)》。获取渠道:市政务服务办官方网站。市政务服务办:245383893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操作规程,最大程度减少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修订情况,组织开展我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动态更新,印发包括692个事项的《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获取渠道:市政务服务办官方网站。市政务服务办:245383894完善政策文件公平竞争抽查检查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加强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市市场监管委:235443105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完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与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对应关系表的通知》(津发改体改〔2022〕308号)。获取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市发展改革委:23142687市商务局:586656156利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互动交流媒介完善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受理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开设“企业营商环境专线”,为市场主体开辟绿色通道。充分发挥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渠道作用,为企业群众提供多种投诉举报渠道。市政务服务办: 589897817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落实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5号)。市市场监管委:23544310市司法局:230825498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制定机关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公平竞争年度考核工作中强化相关要求。《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市市场监管委:235443109(三)加强信用体系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持续更新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完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2)版》《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获取渠道:“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市发展改革委(信用记录、评价)23126142(目录)2311019210深化守信激励,在市场监管领域减少对信用等级较高企业的抽查检查频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市市场监管委:2445362211完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引导民营经营主体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全面实施《关于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协同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关于完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权益的通知》《关于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协同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获取渠道:“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市发展改革委:2321975212一、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三)加强信用体系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失信违约投诉专栏,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惩戒。建设“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访问“信用中国(天津)”网站:首页-信用专栏-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企业和个人通过天津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成实名登录后,即可填写相关投诉信息。市发展改革委:2312654213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拓展公共信用报告应用场景,推动公共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进一步便利企业上市、融资等经营活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天津市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以上文件可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查询获取。企业实名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后,进入“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专题,可自主选择应用领域、应用场景和时间段,查询打印专用版信用报告。市发展改革委:2312614214(四)优化民间投资环境建立适宜民营资本参与的重大项目清单、产业项目清单、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在国家和市级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中选取具有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优质项目,向民营企业集中推介。支持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重点任务和优质项目。支持更多民间投资项目进入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获取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市发展改革委:2314219515支持更多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1.《关于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加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获取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2.《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获取渠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证监会要闻”栏目。市发展改革委:23142195市规划资源局:23145292天津证监局:2330171716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企业混改项目通过产权交易中心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公开推介。市国资委:8360822317(五)支持民营企业投标竞标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问题专项治理。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民营企业投标人合法权益,坚决防范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1.《关于印发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津发改政法〔2023〕107号)和《关于印发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津发改政法〔2023〕146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3.《市水务局关于在水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津水综〔2023〕35号)。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天津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交发〔2023〕166号)。获取渠道: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官方网站。5.《关于印发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23142265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8468631市水务局:58792081市交通运输委:24539254市政务服务办: 2453828718(六)完善企业市场化重整机制完善歇业制度配套政策措施,降低经营主体维持成本。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1.研究出台“个转企”实施方案,破解制度性障碍,畅通“个转企”各领域、各环节,促进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待方案出台后,方案及解读将在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官方网站公布。2.该项工作涉及医疗保障多项政策,获取渠道: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市市场监管委:84493601市医保局:12393天津医保服务热线19加强破产审判配套制度建设,强化府院联动协调机制,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统一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市高级人民法院:2750814220全面落实简易注销、普通注销制度,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获取渠道: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官方网站市市场监管委:8449360121二、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七)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延期政策,扩大信用贷款发放规模,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有效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1.《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全国工商联关于推动债券市场更好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通知》(证监发〔2022〕54号)。获取渠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证监会要闻”栏目。2.《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3.《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83866074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23209785/23209104天津证监局:23301717市金融局:5898007622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将民营企业债券央地合作增信新模式扩大至全部符合发行条件的各类民营企业,扩大受益覆盖面。深入推广运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灵活采取“中债+银行”、“银行+政府”等方式联合增信,提高民营企业债券发行成功率。《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获取渠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证监会要闻”栏目。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23209785天津证监局:2330171723引导商业银行接入“信易贷”、“津心融”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方式,全方位开展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服务。天津市对接融资平台(简称:“津心融”平台)。获取渠道:津心融官方网站市金融局:5898006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83866074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2320948224鼓励商业银行、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基金机构等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引导中介机构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关于暂免收取部分债券交易经手费的通知》(上证发〔2022〕101号)《关于暂免债券、基金相关收费的通知》(深证上〔2022〕619号)《中国结算关于暂免收取部分债券登记结算费用的通知》。获取渠道:1.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所业务规则”栏目;2.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天津证监局:2330171725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上市数量、占比、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规模。1.《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关政策的通知》(津金局规范〔2023〕1号)。2.《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方案》。获取渠道: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市金融局:58980074天津证监局:2330353526(八)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编发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的税费优惠政策清单及相关指引,便利税费办理,改进诉求响应,深化跨境服务,优化执法方式,做到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天津市税务局:5838973927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3.《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5.《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规〔2023)3号)。6.《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规〔2023〕2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获取渠道:财政部、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天津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24465644(货物和劳务税)2457636(资源和环境税)2457609(财产和行为税)2465654(企业所得税)2455919(个人所得税)28二、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八)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持续确保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6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根据国家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民营企业更好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2.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专题专栏-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天津市税务局:2339885324465682(国际税收管理)29(九)完善拖欠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依托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加强投诉事项的分办、催办、督办和反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信息渠道:工信部网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8360279330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完善合同管理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和各市级部门要加强对涉企合同规范化管理,对有分歧的合同加快化解争议。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纳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31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健全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依法予以曝光。32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重点清理工作,压实主体责任,建立还款计划,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33审计部门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加强审计监督。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年第722号)。2.《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0年第728号)。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37 号)。市审计局:1392026010134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持续完善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信息渠道见工信部网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8360279335(十)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提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设立为民营企业家和创业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家专属服务的人才档案专库。落实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政策,建立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深化“科创企业评职称”专项服务,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评审,支持民营企业员工自主报名参与职称评定。1.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家和创业人才人事档案服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6号),通过中国北方人才市场微信公众号或拨打022-28013666咨询电话,获取人才档案专库相关信息,提供人事档案管家专属服务。2.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4号)。市人社局:83218164/83218293/8321813436探索开展校企联合培养项目,鼓励民营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合作。1.《关于深化产教城融合打造新时代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标杆的意见(津政发〔2021〕1号)》《教育部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探索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3〕10号)》。2.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14号)。市教委:23516050市人社局:8321818537引导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明确互联网平台用工应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发挥平台企业在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1.《市人社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5号)。2.《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23〕7号)。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市人社局:832184028321828328338021-8031、802538二、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十一)强化政策沟通和直达快享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制定“免申即享”政策清单,推广告知承诺制。1.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办理营业执照的,免于手工签署申请材料。推行个体工商户开办网上办、掌上办。申请人通过人脸识别实名认证通过后,无需提交身份证明信息,即可实现设立登记全流程“掌上办”。2.推行政策“免申即享”改革,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2023年,围绕发展改革、检验检疫、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工程建设、民政、税务等多个方面,公布《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2023年版)》,包括56项惠企便民政策,最大限度方便企业群众办事。获取渠道:市政务服务办官方网站。市市场监管委:84493601市政务服务办:2453838939加强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津心办”应用程序(APP)、政务一网通平台事项库管理系统、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等业务协同,能够通过平台系统提取的办事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印发《天津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3年)》,通过电子材料数据共享和互信互认,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表单预填和申请材料复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申报、办理、支付、出件等“无感通办”。市政务服务办:2453822940三、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十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探索建立府院联动机制下企业信用保全白名单,名单内企业在应诉过程中以自身资信担保资产。1.指导各办案单位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作的通知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侦部门办理外地公安机关来津协作案件工作的通知》和《天津市公安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协作工作细则(试行)》等规定要求开展执法协作,严格审核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办案协作事项范围和工作程序,强化审批流程,督促异地公安机关切实履行办案协作程序,确保依法高效开展执法协作工作,提升办案效率。2.《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市公安局:27205640市高级人民法院:2750831041进一步规范异地公安机关在津执法协作程序,建立健全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应急协调处理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42(十三)完善监管执法体系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探索“一业一查”,推广扩大部门联合抽查覆盖面,提高监管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杜绝选择性执法。1.《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2.《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26号)。市市场监管委:2445362243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不予实施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规定,重点在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明确不予处罚具体情形。1.现行《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已在市市场监管委官方网站公开。目前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免罚事项进行补充完善,即将出台。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3.《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执法〔2020〕120号)。获取渠道: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市市场监管委:89302387市司法局:23082314市生态环境局:8767177744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常态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市财政局网站“收费基金投诉举报”栏目受理各类违规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问题;根据国家涉企收费政策调整情况,动态更新编制《天津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通过市财政局网站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23303740转261545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等事项的共享和分拨办理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1.《“强化清单管理 提升减负效能”2023年天津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令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正)、《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二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 办字〔2018〕3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国市监信发〔2023〕77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83608041市市场监管委:123152352713746三、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十四)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为涉案民企挽回损失。1.《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及立案标准办理相关刑事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员工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复函》《关于对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企业能否成为职务侵占客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市人民检察院:28708218市公安局:27205640市高级人民法院:2750809347加强民营企业法治教育,引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营造诚信廉洁企业文化,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提升市企业家法治服务中心效能,推动“法治体检”常态化,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机制。1.《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市司法局 市工商联 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2023年深化“律企同行 法护营商”专项法治体检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3.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服务民营企业专线:12348。4.《民营企业法治化经营和法律风险防范提示手册》——市检察院赠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6.《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推进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常态化实施意见》(津司发〔2019〕37号)。市司法局:23082517/23082409 12348市检察院:28708428市公安局:27205640市高级人民法院:27508093市工商联:2712781548在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协同推动民营企业守法经营、规范发展。1.《关于建立天津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市检察院印发。2.《天津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施细则(试行)》《天津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市工商联印发。市检察院:28708428市工商联:2712781549(十五)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发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维权。获取渠道: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市知识产权局23768809-6001/401166387917/6638792150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市知识产权局  市公安局环食药保卫总队  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共建备忘录》。市知识产权局23768809-6001/401166387917/6638792151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1.市知识产权局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实施方案。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市市场监管委:58660146市检察院:28708305市公安局:2720564052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流动警务站,推动实现“警企零距离、受理零门槛”的“双零”目标。设立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尖刀队”和知识产权保护“流动警务站”相关通知市公安局:2720564053严格规范商标申请行为,严厉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和代理行为,妥善处置恶意商标注册等违法行为。1.《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3号)。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入开展“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知发运函字〔2021〕3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商标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2〕39 号)。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市知识产权局:23039886市检察院:2870830554进一步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1.市知识产权局 市贸促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机制建设实施办法》。2.《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市知识产权局:23039863市贸促会:2830685155四、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十六)引导完善公司治理和民营资本健康发展严格落实“1、3、5分钟”快速响应机制和动中备勤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置涉及民营经济领域各类突发紧急事件。1.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秒级响应”和“1、3、5分钟”重点区域防控工作的通知。2.天津市公安局重点区域防控工作规范。3.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强化社会面扁平化实战化合成化巡逻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公安局:2720564056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落实本市促进生产性服务领域和生活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1.《天津市促进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获取渠道:天津政务网或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83608050市商务局:5866575357(十七)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包括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在内的各级各类创新项目,加大研发投入,开展重大科技攻关,提升民营企业创新能力。1.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网站 。2.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站。3.《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7号)。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4号)。获取渠道:天津政务网。5.《关于试行农业产学研用合作“揭榜挂帅”机制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的实施方案》。市科技局:5832671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83605736市农业农村委:2475113858引导本市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创新平台、试验场地、仪器设备等资源。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组建创新联合体,联合上下游企业,面向重点领域,开展“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1〕2号)。市科技局:58326709市国资委:8360573259在天开高教科创园集中建设高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推动高校、科研院所落实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激发科研单位成果向民营中小微企业转化的积极性。《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规〔2023〕3号)。市科技局:85188219市教委:6308158660加大对“北京研发、天津制造”项目落地支持力度,对来津落地转化的北京高新技术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现行政策给予产业化项目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申请并享受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1〕4号)。市科技局:5883295261培育一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补链延链升链建链,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协作配套,提升民营企业上下游紧密合作度。1.《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津科规〔2021〕3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市科技局:5832670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8360279462发挥好天津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作用,支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接高校院所“沉睡专利”和开放许可专利。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行动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1〕23号)。市知识产权局:2303986063鼓励民营企业出题,组织海河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助力民营企业取得原创性引领性关键技术突破。《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7号)。市科技局:5832671064面向本市12条重点产业链创新需求,支持大型骨干龙头民营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组建市级产业、技术、制造业创新中心,构建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多元主体的协同创新主体。1.《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科创〔2018〕87号)。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4号)。市科技局:5883299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83605736/83608050市教委:6308158665四、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十八)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改造和绿色化提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4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83605736/8360805066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持续创建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加快发展柔性制造,引导制造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高应急扩产转产能力,提升产业链韧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4号)。67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对标达标、企业标准“领跑者”等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标准和产品质量水平。1.天津市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行动计划》的通知(津标委办发〔2021〕1号)。2.《民营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实施指南》。市市场监管委:89302387市工商联:2711543568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提升民营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牵头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4号)。2.《关于开展2023年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的通知》。获取渠道: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2024年相关要求待总局印发工作通知后,我市参照执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83605736/83608050市市场监管委:2718209669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4号),获取渠道:天津政务网。2.《市市场监管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促进企业计量能力提升暨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计〔2023〕8号、市市场监管委官方网站公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83605736/83608050市市场监管委:2718207670实施绿色低碳领域科技重大专项,突出绿色技术研究和综合示范,支持民营企业绿色转型升级。《市科技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2—2030年)的通知》(津科社〔2022〕121号)。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获取渠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搜绿色制造。市科技局:5883281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8360771171开展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鼓励民营企业龙头企业搭建行业级和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获取渠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搜绿色制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8360771172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加快云化、平台化、服务化转型。73(十九)鼓励提高国际竞争力融入共建“一带一路”,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加快建设“走出去”行业服务平台和海外服务驿站。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高质量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26号)。2.其他相关政策获取渠道: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市商务局:58665660市贸促会:2830685174支持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有序参与境外项目,用好天津自贸试验区政策,加强金融机构协同,提供结算便利化支持。1.《关于进一步支持外经贸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商财函〔2023〕1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津银发〔2019〕157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获取渠道: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83866074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跨境人民币)2320913023209506/23209508/2320909475四、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十九)鼓励提高国际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对开展管理系统认证、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和参加境外展会等相关费用给予支持。关于印发2023年天津市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获取渠道:天津政务网。市商务局:5866573776完善公益涉外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高质量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26号)。2.其他相关政策获取渠道: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市商务局:58665660市贸促会:2830685177针对民营经济人士海外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立防范化解风险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天津市“走出去”企业海外投资保险统保政策作用,助力民营企业建设“走出去”风险防范体系。1.《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走出去企业海外投资保险统保平台三年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津商外经〔2021〕5号)、《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我市对外投资企业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统保平台三年工作方案(2022年-2024年)>的通知》(津商外经〔2022〕10号)。2.《天津市司法局关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市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展我市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的指导意见》。3.市外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中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指南》。获取渠道:外交部网站、“天下之津”微信公众号、百度搜索查询。4.市贸促会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商事法律服务。市商务局:58665523市司法局:23082452市外办:   58368719市贸促会:2830685178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产品服务技术含量,积极向核心零部件、高端制成品设计和研发等方向延伸。1.《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1〕4号)。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4号)。获取渠道:天津政务网。市科技局:5883295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8360573679引导民营企业推进品牌国际化发展,积极参加“中国品牌日”和“天津市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评选活动。商务部已取消《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试行)》。为推动我市出口,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品牌,我市出台政策,持续开展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评选工作。市商务局:5866579580(二十)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鼓励民营企业依托各类经贸交流平台,参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兴业。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国家战略,依托“兰洽会”“中国-亚欧博览会”“青洽会”“东北亚博览会(隔年举办)”“中国长春国际农业食品博览会”“津陇共振兴”等活动,以及我市“消费帮扶月”“和田优品进津”等活动,推动我市民营企业积极投身东西部产业合作、消费帮扶、劳务协作等领域,不断拓展经贸交流和投资兴业新空间、新领域,持续做大做强做优。文件依据:第九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第三次对口支援西藏工作会议、历年的天津市高质量推进东西部协作和支援合作实施方案和专项工作方案等政策性文件。获取渠道:天津政务网、市合作交流办网站以及天津协作支援、天津合作交流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市合作交流办: 8345361381支持民营服务机构参与专业化节能降碳服务,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领域投资力度,参与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1.获取渠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搜绿色制造。2.光伏文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获取渠道:自然资源部政务网站。3.地热文件:《天津市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获取渠道:市规划资源局政务网站。4.支持民营服务机构参与天津市碳排放核查业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 部令 第19号)。5.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组织申报市节能降碳专项资金补助备选项目,申报通知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83607711市规划资源局:2329543523118705市生态环境局:87671547市发展改革委:2314220782四、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二十)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万企兴万村”行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现代种养业,参与优势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等创建。鼓励本市有能力、有意愿的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示范村和经济薄弱村建设。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业、做精做优乡村休闲旅游业、做活做新农村电商,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5号)。2.《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工作措施》(津农委〔2022〕2号)、《天津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津农委〔2022〕20号)。3.《全国工商联 2023 年工作要点》、《关于加强新时代工商联工作的意见》。市农业农村委:88290610/28450518市工商联:2712615083五、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二十一)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和教育培训体系深化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世情国情党情教育。《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市委统战部:8360603084完善民营中小微企业培训制度,针对民营企业需求,重点围绕融资、信息、技术、人才、法律、环保、国际合作等方面开展培训,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体系。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2.市司法局: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3.市贸促会:组织开展法律相关培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83602798市司法局:23928450-817市贸促会:2830685185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建立健全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传帮带辅导制度,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市委统战部:8360603086完善民营经济人士专题培训和学习研讨机制,分级分类做好教育培养工作。通过举办创新大讲堂、商会讲习所等,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厚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情怀。依托天津党外代表人士在线学习平台,加强工商联执常委教育培训。1.《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2.《工商联组织建设工作五年规划(2023-2027)》。市委统战部:83606030市工商联:27115436/2712060587(二十二)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推进新时代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担当社会责任、拓展国际视野,敢闯敢干,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市委统战部:83606030市工商联:27115437/2711543688(二十三)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优化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结构,健全选人机制,兼顾不同行业和规模企业,适当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倾斜。遵循民营经济人士成长规律,以提高素质、优化结构、发挥作用为目标,规范政治安排,完善相关综合评价体系,规范动态调整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数据库,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工作。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3.《工商联组织建设工作五年规划(2023-2027)》。市委组织部: 83605785市委统战部:83606030市工商联:27115436/27115437/2712060589支持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1.搭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交流平台,健全完善与民营企业合作渠道,加深同商协会的沟通交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2.天津市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指南(初审)。获取渠道:市外办网站、“天下之津”微信公众号3.市贸促会:组织民营企业参与经贸活动。市合作交流办:83453891市外办:58368635市贸促会:2830685190五、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二十四)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健全完善党政领导、政法机关、金融机构、政府部门、高校院所与民营企业联系沟通“五个机制”。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公职人员主动依法依规服务企业,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亲清政商关系“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1.《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2.《关于建立健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的意见》。3.《关于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4.《天津市工商联系统干部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市委统战部:83606030市工商联:27125110/27115437/2712781591持续深入开展谈心活动,鼓励民营企业家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2.《天津市工商联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代表人士谈心交友制度》。市委统战部:83606030市工商联:2711543692六、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二十五)加强尊重民营经济的宣传引导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环境和时代氛围,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市委统战部:83606030市工商联:2711543793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强化对恶意抹黑本市民营经济发展负面言论信息的巡查处置,依法严厉打击查核属实的恶意抹黑、利用网络舆情要挟勒索等行为,健全相关网络侵权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敲诈勒索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市公安局:2720547094(二十六)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教育引导民营企业自觉担负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在企业内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构建全体员工利益共同体,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员工。推动民营企业参加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对符合和谐企业条件的单位予以命名。1.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创建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66号)。2.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28号)《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工商联工作的意见》。市人社局:83218283市工商联:27127815/2712615095鼓励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做发展的实干家和新时代的奉献者,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个人价值,向全社会展现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形象,做到富而有责、富而有义、富而有爱。1.《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2.《关于加强新时代工商联工作的意见》。市委统战部:83606030市工商联:2712615096探索建立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踊跃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组织民企商会参与“天津慈善奖”、“中华慈善奖”、“光彩之星”等各类评选表彰活动。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2.《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23513689市委统战部:8360603097引导民营企业志愿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0〕4号)。获取渠道:天津市政务网。市应急局:28051652
  • 《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的通知》政策问答 2023-12-06
    1. 问:《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以下简称《评价指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答: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的“毛细血管”和“神经末梢”,在推动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收、服务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建设,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服务保障“十项行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本评价指引。2.问: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内涵与适用对象是什么?答: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依据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对个体工商户的综合信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评价对象为在本市注册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3.问: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标准是什么?答: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共涉及基础信息、资质认定、行业监管、履约践诺、社会责任5个一级指标,24个二级指标,多维度综合反映个体工商户综合信用状况。按照由高到低顺序,将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划分A、B、C、D四等,A、A-、B+、B、B-、C+、C、C-和D九级。市级公共信用机构按月对评价主体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4.问: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数据基础是什么?答: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基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公共信用信息开展。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个体工商户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基本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5问: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如何应用?答: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对信用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在政策扶持、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实施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过程中参考使用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报告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信用状况较好的相关主体实施便利化融资服务;鼓励其他经济社会活动参考使用。
  •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文字解读 2023-12-05
    1. 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出台背景是什么?答: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我市民营经济多年来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起草了《若干措施》。在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弱项,多次召开相关部门、部分区、民营企业、商协会代表及有关专家座谈会,学习借鉴江苏、浙江等新近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力求措施务实有效。2. 问:《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若干措施》共7大方面,29项措施。一是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包括打造高效便捷暖心的政务环境、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落实公平竞争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对民营企业的支持、优化民间投资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投标竞标、完善企业市场化重整机制6项措施。二是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包括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完善拖欠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强化政策沟通和直达快享5项措施。三是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包括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完善监管执法体系、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4项措施。四是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包括引导完善公司治理和民营资本健康发展、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鼓励提高国际竞争力、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5项措施。五是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包括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和教育培训体系、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4项措施。六是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包括加强尊重民营经济的宣传引导、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2项措施。七是加强组织实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激励约束、做好总结评估3项措施。3. 问:《若干措施》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答: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民企诉求集中问题。锚定前期调研中发现的我市民营经济人才用工结构性短缺、融资困难、科技创新支持不足等突出问题和营商环境、涉企服务等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短板弱项,提出举措,比如:提出建立促进民间投资的“三个清单”,支持产业园区建设生活服务设施,用好天津自贸区政策为外贸企业提供结算便利化支持等。二是坚持目标导向,突出几个特色促进发展壮大。《若干措施》与现有政策相比,充分体现天津特色和创新亮点,突出更有温度的涉企服务,提出与民营企业常态化开展沟通交流;突出更加丰富的支持政策,提出税费减免、强化人才用工需求保障等举措;突出更有利于生产经营的执法司法政策,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扩大部门联合抽查;突出助力民营企业练好内功和加快“走出去”,实化“北京研发、天津制造”落地支持力度,多举措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突出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荣誉感,提出加大对优秀企业家宣传和表彰的力度。三是坚持结果导向,强化全面部署系统推动。《若干措施》明确29条工作任务,所附任务台账明确138项具体举措,既包含《若干措施》中各项支持政策,又全面覆盖了落实《意见》的各项工作要求,形成台账化、清单化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 一图读懂《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11-09

      
  • 关于天津市2023-2024采暖期居民 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解读 2023-11-03
    一、制定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持续巩固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成果,切实把冬季清洁取暖这件好事办好,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3-2024采暖期继续执行我市居民“煤改电”“煤改气”有关运行政策。二、主要内容(一)“煤改电”运行政策。2023-2024采暖期不执行阶梯电价,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空气源热泵、电锅炉等电力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电”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电量进行核定。(二)“煤改气”运行政策。2023-2024采暖期不执行阶梯气价,执行燃气管网居民独立采暖一档用气价格。同时,给予1.2元/立方米的补贴,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燃气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气”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气量进行核定。
  • 一图读懂《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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