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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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49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费〔2017〕5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发改价费201754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根据《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费[2017]22)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上浮不得超过40%。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新增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暂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各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四、本通知自20172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 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10]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司法局

201712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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