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综〔2018〕221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7〕74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骨科手术机器人辅助手术系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骨科手术机器人辅助手术系统开展的临床手术治
疗,可收取手术费、设备使用费和耗材费。
二、手术费按照手术等级收费标准执行。设备使用费由医院根据运行成本自主制定。耗材费按照现行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办法据实收取。
三、医院应本着合理使用、患者自愿的原则,术前与患者或家属签定协议,明示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四、上述有关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社保局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