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管〔2018〕377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天津市定价目录》(津发改规【2018】2号)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面向房屋被依法征收(拆迁)家庭出售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
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项目所在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成本、相关税费和利润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上述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120号)同时废止。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