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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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价管〔2012〕1399号
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确认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新增名单(第三批)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3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现就本市确认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企业、制定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企业。经国家审核(第三批):本市大神堂、大港马棚口(一、二期)、大港沙井子(一、二期)、生态城蓟运河口风电场,滨海新区环汉固废综合处理公司(汉沽)、晨兴力克环保有限公司(青光)发电项目,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范围(附件一)。
二、垃圾折算。根据国家规定,本市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本市:滨海新区环汉固废综合处理公司(汉沽)、晨兴力克环保有限公司(青光)和泰达环保有限公司(双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按入场垃圾处理量折算上网电量,每吨生活垃圾折算的上网电量为280千瓦时。
三、统计核实。垃圾发电企业要做好垃圾处理折算电量的资料在册统计等工作,并在每半年后10个工作日内报我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资料、数据以及折算的上网电量进行核实确认,通知电网公司执行(附件二)。
四、实行条件。垃圾发电企业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当折算的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 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的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
五、电价标准。垃圾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执行全国统一垃圾焚烧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即:在本市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内的部分,由市电力公司负担;高出部分由市电力公司负担每千瓦时0.10元,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其余部分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
六、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记载、保存和及时上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垃圾发电项目上网交易(折算)电量、电价附加征收、配额交易、补贴资金结算和接网工程资金支出等相关资料,并建立台帐。对企业虚报、不据实统计的,将予以严肃查处,取消相关电价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新增确认名单
2012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
抄送: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国家发改委价格司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