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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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确认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企业、制定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73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管〔2012〕1399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津发改价管〔2012〕1399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确认可再生能源

电价附加企业、制定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确认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新增名单(第三批)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3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现就本市确认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企业、制定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企业。经国家审核(第三批):本市大神堂、大港马棚口(一、二期)、大港沙井子(一、二期)、生态城蓟运河口风电场,滨海新区环汉固废综合处理公司(汉沽)、晨兴力克环保有限公司(青光)发电项目,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范围(附件一)。

二、垃圾折算。根据国家规定,本市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本市:滨海新区环汉固废综合处理公司(汉沽)、晨兴力克环保有限公司(青光)和泰达环保有限公司(双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按入场垃圾处理量折算上网电量,每吨生活垃圾折算的上网电量为280千瓦时。

三、统计核实。垃圾发电企业要做好垃圾处理折算电量的资料在册统计等工作,并在每半年后10个工作日内报我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资料、数据以及折算的上网电量进行核实确认,通知电网公司执行(附件二)

四、实行条件。垃圾发电企业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当折算的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  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的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

五、电价标准。垃圾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执行全国统一垃圾焚烧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即:在本市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内的部分,由市电力公司负担;高出部分由市电力公司负担每千瓦时0.10元,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其余部分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

六、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记载、保存和及时上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垃圾发电项目上网交易(折算)电量、电价附加征收、配额交易、补贴资金结算和接网工程资金支出等相关资料,并建立台帐。对企业虚报、不据实统计的,将予以严肃查处,取消相关电价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新增确认名单

 

 

 

 

2012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

  

 

 

 

 

  抄送: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国家发改委价格司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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