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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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政府定价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93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费〔2020〕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发改价费2020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和《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费〔20172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社会负担,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了《天津市实行政府定价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中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各公证机构可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上限的范围内,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鼓励公证机构适当下浮收费标准。

二、本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委托或要求,发生公证业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三、各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和公证行业网站公示所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各公证机构应加强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对执行的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以书面形式报市司法局。

五、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六、本通知自20203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1998]718号)同时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司法局

2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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