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发改规划〔2008〕369号
关于开展全市“十一五”规划《纲要》
中期评估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和市政府《关于分工落实<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的通知》(津政发〔2007〕8号)(以下简称《分工通知》)的部署,市发改委将组织开展全市“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意义
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认真落实市委的决策部署,是“十一五”时期指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开展中期评估,客观总结《纲要》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完成情况,评价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根据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提出进一步落实规划的对策建议,对于确保全面完成《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评估重点
(一)对《纲要》提出的主要规划指标,特别是《分工通知》中分解到相关部门的主要约束性指标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指标实现的进度、完成五年目标的趋势判断等。对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和耕地保有量3个指标的进展情况,进行重点分析。
(二)对《纲要》提出的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发展高水平现代工业、加快发展服务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深化改革开放、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等重点任务的实施进行分析评价。包括:规划实施中开展的主要工作,完成任务采取的政策措施,建设的重大工程情况,相关任务目标完成进度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
(三)根据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国内外发展环境的新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包括是否需要对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等。提出对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建议。
三、组织方式
“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分工协作。
(一)各有关部门按《分工通知》中的职责分工,对《纲要》中各自负责的领域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同时,市重点专项规划编制部门,根据中期评估的重点内容要求,对各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二)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参照全市规划《纲要》的评估重点,分别对本区县《纲要》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各区县人民政府,抄报我委。全市《分工通知》中涉及到相关区县的,应主动向牵头负责部门提供相关领域的完成情况,便于汇总。
(三)市发改委在以上工作基础上,组织市信息中心等单位起草《“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工作要求
(一)中期评估的时点和采用的数据截止到
(二)请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于7月底前完成中期评估工作,并将各评估报告于
(三)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反映实际情况。突出重点,紧扣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突出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请各有关部门和区县将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通讯方式,于
联系人:周鸿滨 冯意
联系电话:23142377
附:市重点专项规划名录及负责专项规划中期评估单位名单
二ΟΟ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