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北方公证处、滨海公证处:
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申办公证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司法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