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于2017年1月13日印发了《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施行。《办法》的实施对加强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市政府第15号令)有关规定,同时结合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委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修改完善后于近日印发。
二、目标任务
为规范本市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申办公证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公证服务收费概念是什么?
公证服务收费是指经本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的行为。
(二)公证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是什么?
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三种管理形式。
(三)公证服务收费定价权限是什么?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证服务机构确定。
(四)公证服务收费定价的原则是什么?
公证服务收费政府定价的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和调整。
(五)除公证服务费外,当事人还有可能承当的费用包括哪些?
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一是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副本邮寄、翻译、复印、认证、登记、保管设施租赁等费用;二是公证员到公证执业区域外提供公证服务所需的差旅费;三是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所发生的费用。
(六)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如何收取费用?
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七)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如何投诉、举报?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公证机构有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证服务机构和申办公证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五、修订内容
鉴于2018年11月我市机构改革后,价格监督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已从价格主管部门划转至市场监管部门,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一是将第十二条由“可以向公证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修改为:“可以向公证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二是将第十三条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证收费的监督检查,”修改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证收费的监督检查,”
六、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止。